绿色发展理念下光伏产业法律制度优化研究
2021-11-30裴海天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裴海天
(中国地质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随着工业革命的持续深入和内燃机技术的不断完善,当今社会经济在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的支撑下获得了飞速发展,但是,祸福相依,传统能源的使用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环境灾难[1],历史上臭名昭著的“十大环境公害事件”①(1)①20世纪“十大环境公害事件”分别是1930年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1943年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多诺拉烟雾事件、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1953年水俣病事件、1955年骨痛病事件、1968年日本米糠油事件、1984年印度博帕尔事件、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1986年剧毒物污染莱茵河事件,其中,马斯河谷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与传统能源的使用直接相关。便是明证。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会议中多次强调生态文明与经济发展有密切联系,我们应传承中华民族保护自然的优良传统,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我们国家发展的指导原则,逐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下,我们必须准确理解绿色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无污染的绿色能源,逐步替代传统化石能源,是我国在新时代兑现节能减排承诺的有效途径。
目前,中国正处于能源价格机制转型、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发展光伏发电刻不容缓。光伏产业的改革与发展需要理论和制度来指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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