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仲裁的规制难点及其刑事应对
2021-11-29孙春雨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10期
关键词:建构
孙春雨
摘 要: 我国仲裁相关制度设计较难有效规制虚假仲裁行为,主要表现在:案外人申请纠正能力受限;仲裁机构自行纠正不能;法院纠正手段有限;检察监督不尽如人意;刑事惩处存在障碍。虚假仲裁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仲裁公信力、司法公正,有必要从两条路径予以刑事规制:一是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将虚假仲裁行为纳入有关罪名调整的范围;二是在未来修改刑法时增设虚假仲裁罪,以严密法网,堵塞法律漏洞。
关键词:虚假仲裁 刑事规制 建构
仲裁是诉讼之外有效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手段,素以其独有的方便快捷、尊重当事人意愿、私密不公开等优势广受青睐。据统计,全国仲裁机构2018年和2019年受理案件数量分别为54万余件和48万余件,较2017年23万余件增长一倍以上。其中2019年全国253家仲裁委员会共处理的48万余件案件中传统商事仲裁案件为28万余件,比2018年增加9万3千多件,增长50%;案件标的总额为7620亿元,比2018年增加670亿元,增长率为9.6%。[1]足见仲裁已日益成为化解民商事纠纷不可或缺的法律途径。但同时,由于仲裁与生俱来的“随意”“隐蔽”“缺乏监督”“缺乏救济”等缺陷,加之我国强化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活动的大背景,虚假仲裁逐渐成为违法犯罪分子规避刑事制裁的替代选择。
我国涉及仲裁相关制度设计本身存在不足,针对虚假仲裁,目前尚欠缺有效的防范规制手段。利益受损的案外人缺少知情渠道,仲裁机关缺乏发现识别手段,法院司法审查力不從心,检察监督只能敲山震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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