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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的三点创新

2021-11-29陈卫东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10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办案律师

陈卫东

从司法部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笔者也参加了《法律援助法》制定的一些会议,在这几年通过的法律当中,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法》是一部少见的、比较令人满意的法律。这部法律历时时间比较长,有些问题的研究也比较透彻,最后呈现的条文有71条,而且方方面面规定得还是很不错的。

《法律援助法》应该说是一项民生工程,立法的本意就是为了保护贫困群众和其他弱势群体获得法律上帮助的权利,在当下共同富裕的理念下,这部法律更增强了特殊的时代精神。关于这部法律的创新点,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一,《法律援助法》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把死刑复核案件纳入了强制辩护的范围,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这就弥补了死刑复核阶段法律援助的空缺。

第二,普通程序案件也被纳入指定辩护的范围。对特殊案件之外的其他普通程序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受援主体上实现了从特殊主体向一般主体的全覆盖。法律制定中在条文上还是有一些变化的,笔者记得最早写的是无罪案件,后来改成了普通程序的案件,其实很多情况下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大部分涉及无罪案件,因为有罪的案件可能通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就已经解决掉了,很多是无罪的案件纳入普通程序,当然也不尽然。后来对这种普通程序案件的法律援助,在考虑法律援助机构实际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法律上用了“可以”没有用“应当”的表述,但是能够有这样的一种规定,也是一个很大的创新。

第三,申诉案件和再审案件被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当事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等等。这样一些变化,在法律援助范围、受援主体、案件类型和程序覆盖等多个方面实现了整体扩大,贯彻了“应援尽援”的法律援助方针,切合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改革诉求,体现出法律对人权保障这一诉讼法原则的有效遵循。

二、明确了公检法机关法律援助的履职程序

法律援助能不能够顺利推进,特别是在具体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在某种意义上就取决于公检法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对于法律援助这些问题的重视,为了使法律援助能够在刑事诉讼中落实到位,《法律援助法》对公检法机关的履职程序作了明确具体规定。对于公检法机关,《法律援助法》提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的总体性要求,并且在具体程序上作了细化规定,比如相较于刑事诉讼法的保守规定,《法律援助法》明确了值班律师的阅卷权,要求公检法机关为值班律师行使阅卷权提供便利,有助于值班律师更好地行使法律帮助权。

再比如为了解决实践中频发的履职懈怠问题,《法律援助法》在执法期限上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强制法律援助情形的,要求公检法机关应当在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对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明确的期限要求,督促办案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当事人及时受援的权利。

另外该法第27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这在最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不能以指定辩护强制地限制委托辩护,需由当事人作出选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这个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办案机关以提供法律援助为由剥夺或者限制被追诉人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不当做法,是非常有针对性的。

三、强化了法律援助的质量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法》在法律援助质量保障机制上有所突破,这是针对过去多年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的普遍现象所作出的。

第一,对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设定了准入门槛,也就是办理无期徒刑、死刑及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要有3年以上相关的执业经历。将人命关天的大案交由经验丰富的律师办理,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既是出于谨慎对待重罪案件的目的,也是出于提升法律援助质量的考量。

第二,丰富和完善法律援助的监督与保障手段,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律师协会年度考核内容,综合运用旁听庭审、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提升法律援助质量。

第三,明确了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对补贴标准作出要求,实行动态调整,充分调动律师等主体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法律援助法》正式实施后的关键问题就是法律援助的质量问题。虽然《法律援助法》针对几类重罪案件设置了律师准入门槛,但我国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在整体上依然依靠年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来完成。《法律援助法》尽管完善了法律补贴标准,明确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但他们得到的补贴依然偏低,受援人能否得到合格的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能否得到保证,这些问题难免受到公众的质疑。鉴于此,政府需要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支持力度,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此外在实现法律援助覆盖后,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援助工作监督评估机制,也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良好的法律制度引领规范的司法实践,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援助法》的出台不是制度创新的终点,而是实践发展的起点,因此相关配套细则与实施机制的跟进不可或缺。任何一部法律在与实践相磨合的過程中,都会暴露出新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如何有效地发现和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业界同仁的持续关注与一致努力。笔者期待这部法律能够在服务司法、服务人民、服务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征程中持续发光发热,也期待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越发健全,人权司法保障工作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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