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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探析

2021-11-29齐钦邢进生李新增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9期
关键词:犯罪心理

齐钦 邢进生 李新增

摘 要:未成年人处在生理和心理急速转变的特殊时期,其犯罪心理变化具有显著的青春期特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治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应当逐步完善心理矫治的运作机制,引导司法办案人员正确认识心理矫正的意义并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将心理矫治扩大到整个诉讼流程和全体涉案未成年人,早日实现心理矫治的全面覆盖。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 犯罪心理 心理矫治 少年司法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整体综合素质表现,对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当前,随着社会急速转型和思想认识的巨变,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和开展心理矫治干预,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纠偏,预防其再犯罪,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有效措施。

一、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特征及犯罪心理因素

心理是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注意、情绪、情感、意志、想象、能力、人格等心理现象的总称。刑法调整对象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即已满12周岁未满18周岁的这一群体,在年龄阶段上属于心理学上的青年初期。这个时期,随着身体的快速发育,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也在剧烈的变化波动中,这一阶段是人生中心理发展最重要的时期。进入青年初期的未成年人,在心理状态上具有以下特点:(1)自我独立意识不断增强;(2)情感愈发丰富,心理上更加敏感;(3)自尊感趋强且容易波动;(4)对事物的好奇心增强,特别是性意识萌发;(5)社交重心逐渐偏移到自己的朋友圈、社交圈、兴趣圈;(6)思考问题从感性到理性转变,个人世界观逐步建立但是并未成型,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

生理身体的发育为心理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并直接影响、促进着心理的发展。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会出现心理与生理没有同步发展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精力旺盛与支配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未成年人精力旺盛,思维活跃,但是由于接触面窄、认知不全面的局限,旺盛的精力找不到合适的宣泄,一方面会觉得正常生活枯燥乏味,缺乏激情,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外界不良因素的诱导下,为了寻求“刺激”而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寻求群体认同感心切与认知能力不够的矛盾。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社交关系圈不断扩大,社交重心逐渐向同龄人偏移,朋友和伙伴逐渐取代了父母老师的话语权,这也是所谓“叛逆期”的出现;另一方面,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仍处在探索学习的过程中,认知能力不够,思维能力不成熟,看问题片面偏激,再加上自我意识发展迅速,很难听进去父母老师的劝告,把“哥们义气当成友谊”,把小团体内的共识当做真理,因此极容易上当受骗,甚至走入歧途。三是思维兴奋与自控不足的矛盾。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思维高度活跃,情绪波动大,容易对事物产生极大兴趣,却很难保持持久的好奇心,加上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激情与冲动,容易走向错误的道路。四是性机能发育基本成熟与性道德观念尚未完善的矛盾。易受外界不良行为刺激,个别法制观念薄弱且缺乏有效管理的未成年人,容易因一时兴起而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二、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心理矫治的必要性和相关依据

(一)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心理矫治的必要性

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并具有团伙性、暴力性、反复性等特点。综合观察未成年人犯罪事实和成因,未成年人犯罪是由内外两方面因素相互作用导致的,一方面是其生理素质不断增强而心理认知并不完善,拥有强烈的求知欲望和探索能力,却没有完整正确的三观支撑,并且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容易被带入歧途;另一方面,随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其接触的社会也逐渐复杂,受到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也越来越多,自然会产生更多的犯罪风险。外在诱因是诱导条件,内在动因才是问题产生的根本基础。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充分认识其不良心理问题的危害性,在充分考虑社会、家庭、学校等外在环境的影响因素下,首先从未成年人的心理入手。以矫治和消除不良心理为重点,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健全心理矫治机制,促进健康人格的形成,使其改过自新真正回归社会。研究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并开展心理矫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改革方向。

(二)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心理矫治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1章,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办案的方针和原则、合适成年人在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的封存和查询等方面,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行为等特点,对其实行特殊保护政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2章第5节具体规定了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的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檢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等司法解释、政策文件,都进一步明确了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中,根据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对其予以心理干预的规定,也成为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治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实践中,上海、北京、长沙、温州、成都、广州、重庆等地的司法机关,根据当地实际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制定了各有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干预机制,有效引导了涉罪未成年人改正不良品行,重塑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其积极回归社会和预防再犯。

上述法律法规和各地实践探索,均体现了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状况的要求。

三、完善心理矫治机制的设想

未成年罪犯心理矫治是指通过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行为矫正等一系列活动,引导、促使未成年罪犯的心理和行为发生积极变化。在当前立法不完善、必要的配套设施缺乏的情况下,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可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强心理矫治统一运转机制建设

在涉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方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参与的工作机制。虽然相关法律在制度上设定了四机关的相互衔接流程,但是在实务中各机关配合较少,仍旧缺乏完整的工作运转体系,使得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治成效缺乏整合。因此,有必要以专门性规定或者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的方式,建立起衔接流畅且配合密切的未成年人心理矫治运转机制,把各部门片断化、阶段化的工作有机衔接起来,共同发力,全流程动态跟踪涉罪未成年人心理的变化,相应地及时评估调整矫治举措,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在“教育”转化为自我心理调适自我转变的内在动力。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心理矫治的重要一环,要依托未成年人检察和刑事執行检察工作,积极主动与其他机关联系交流,在诉讼环节以心理矫治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认识自身的错误行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及时移交社区或者其他人民团体,并提出心理矫治的意见建议,从而构建起司法机关与社会、家庭、单位等共同参与,和谐、顺畅、有序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体系,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加强心理矫治专业人才建设

心理矫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但目前基层司法机关对其认识不一。多数人虽然能够认识到心理矫治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社会回归方面的积极意义,但是仍然将“刑罚惩治”作为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手段,旧的“思想改造”的惯性思维浓厚。即使部分司法人员对心理矫治有较高认识,也会受限于办案压力以及心理测评相关辅助设备、技术的欠缺,难以有充分精力和足够能力去规划、完善心理矫治方案,并有效付诸实施。笔者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逐步引入心理咨询培训,使未成年人检察人员充分理解心理矫治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主动、灵活地适用,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把涉罪未成年人从歧途上拉回来,为社会和谐发展减少对立因素。另一方面,可以区域为单位,设置集中化的未成年人心理测评机构,并购置相关的心理测评设备,培养专业的心理矫正人才,优化设备的使用效率,避免不必要的效能浪费,或者在确保案件保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机构人员参与,提高心理矫治的成效。

(三)加强心理矫治认识和规范应用

心理矫治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组织专业人士进行心理咨询、心理测试以及心理疾病医治,同时还应全面了解未成年矫治对象的心理特点和潜在心理困扰,分析心理问题的类型,准确、直观、科学地反映其犯罪、悔罪、认罪态度,找准为其进行心理矫正的切入点,增强心理矫正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如果欠缺专业知识,操作不规范,心理矫治机制将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做到两者的有机结合,大大影响了心理矫治的效果。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心理专业知识的学习投入,特别是对直接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可以考虑进行心理咨询师的相关资格考核认定,使承办人员对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特别是其犯罪心理、回归社会心理等有一个相对专业化的评估认识,这样才能更好地结合案情和相关背景资料有针对性地采取心理矫治措施,从而引导涉罪未成年人真诚地认罪悔罪,引导他们正确看待自己的行为,帮助其建立积极处置相关矛盾的正确心态,使其早日回归学校,回归社会。

(四)加强心理矫治链条和对象全覆盖

随着近些年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心理矫治制度也有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配套措施不完备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现在的心理矫治还未能实现全程覆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心理矫治结果和法律效果。因此,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与矫治,有必要在审前程序中即予以介入,并贯彻整个诉讼过程。笔者认为心理辅导矫治可以提前至受案阶段。从受案开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判断出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时,就应协调相关部门,引入心理矫治工作。在受案阶段即建立起相关档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试、社会调查,并根据测试结果制定个性化的教育帮教方案,将心理健康保护贯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同时,进一步扩大心理矫治对象的范围,不仅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及时的心理调适和疏导,而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要把未成年受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也纳入心理矫治对象的范围,实现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矫治的横向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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