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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算法权力异化、消费者损害与反垄断法规制的政策补强

2021-11-29喻玲胡晓琪

关键词:消费者

□ 喻玲,胡晓琪

2019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其中在线零售额10.63万亿元,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达5125.65万人[1]。在世界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以在线零售为主的数字经济以傲人的成绩持续引领全球,对推动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线零售平台打破商品品类藩篱,所售商品几乎无所不涉,其定价规模与复杂程度难以想象。没有定价算法的助推,数字平台不可能完成海量商品定价任务,甚至可以说,不可能有万能的“某宝”等平台的存在。定价算法高效智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价格,却也因“杀熟”之名饱受公众批评,“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调查显示,大数据“杀熟”位列第三[2]。

从竞争效果看,算法定价既破坏社会分配正义,也给予价格敏感型消费者福利;既破坏竞争秩序,也便利大规模定价与复杂定价。其违法性质不能一概而论,从社会影响看,公众既对算法定价存在损害感知,亦面临难以诉诸法定维权路径之困境;从执法结果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平台企业作出约谈、符合经营者集中条件未予申报行为进行处罚等尝试后,2020年4月对阿里巴巴集团开出天价罚单,缓缓拉开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大幕。笔者认为,运用反垄断法规制算法定价的政策补强,不仅需要从理论上厘清消费者权益、效率和创新于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的关系,从实践上探寻反垄断执法中的竞争关切,更需要从实践与理论结合的角度剖析算法定价情境下个性化价格对消费者权益的现实损害,而既有的研究与讨论尚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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