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领域新业态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理性扩张
——基于知识社会理论的反思
2021-11-29祝雅柠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制度
□ 祝雅柠
引言
在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推动下,新领域新业态(1)新领域新业态是指数字时代背景下的新兴技术领域与商业形态,主要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平台经济等。在市场经济中的迅速扩展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诸多新的挑战。其中,人工智能创作作品、大数据技术衍生的数据库以及以共享经济为代表的商业方法等新现象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其背后的法律命题在于新领域新业态的创新成果是否可以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换言之,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面临着是否扩张,以及如何扩张的现实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是知识产权指向的标的,决定着其申请者是否能以独占性权利防止他人随意使用,从而真正实现其所追求的经济价值[1];从法经济学角度理解,知识产权是通过人为的垄断制造创新成果的稀缺性,使权利人至少收回投入成本的同时,让公众接触(access)创新成果的制度[2]。从激励创新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置蕴含两个层面的激励:一是原创性创新的激励,另一是持续性创新的激励[3],两者对社会整体的进步、公共福利的增长同样重要。原创性创新与持续性创新的激励机制存在差别,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积极扩张直接作用于原创性创新的激励,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持续性创新形成潜在障碍。另外,知识产权不仅是政府激励创新的制度工具,而且在产权意义上,其成为资本的一部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市场的稳定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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