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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与“功利”之间:专利制度伦理证成的路径选择与框架设计

2021-11-29刘鑫

关键词:理论

□ 刘鑫

一、引言:专利制度正当性的伦理共识与异见

正当性是事物对自身的证成,意味着其符合伦理理性的一般要求,具有道德上的可接受性[1]。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言,“把某种东西视为正当的这种信念似乎该是规定行为的伦理本性的那种东西”[2]174。对于专利制度而言,其正当性也依赖于道德层面的证成,即对其伦理本性的昭示与验证。而道德却不只是法的条件,同时也是法的目标[3],专利制度也只有获得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依据后,才能得到大多数社会公众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可和行动上的支持[4]。因而,为实现对专利制度正当性的充分证成,应以伦理学所提供的普遍性的原则体系为标准,对专利制度进行道德评价与道德推理,并以此完成对专利制度的价值证成,获取社会公众的道德认可[5]57-58。

专利制度在本质上是一项法律制度,法律的伦理性凸显为法律的人性基础或人性之维,专利制度的伦理根基也同样在于塑造和提升人的道德性[6]。进一步,从权利的一般性伦理价值来看,权利必须为人服务,应对主体具有善的价值、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益或无害[7]。这是权利机制正当性的基本伦理共识,同时也是以权利为核心架构的专利制度展开正当性伦理证成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为实现专利制度对个体与社会有益的伦理追求,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中形成“权利独占”与“技术公开”的基本架构,即以技术成果的充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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