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初始分配法律制度
2021-11-29刘颖
魅力中国 2021年39期
刘颖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来源于发电、交通以及工业等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气体燃烧产物。温室气体的减排不具有地域上的特定性,在全球排放总量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各主体的主动和公平减排,机制和制度的设计就显得格外重要。碳排放权交易正是这样一种运用市场化手段刺激和激励减排的机制,相比其他类似碳税/能源税的手段而言,它更能够激发排放主体主动减排的意愿。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直接决定了碳排放交易制度中的排放成本由谁来承担以及所产生之收益由谁享有。
一、碳排放权配额分配之确立
碳排放权又称为温室气体排放权,是被法律或者法定机构赋予排放资格的主体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被许可的范围内向大气环境中进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权利。碳排放权配额初始分配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核心环节。所谓初始分配,是指国家基于对大气环境资源的管理权以许可的方式向被纳入交易体系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发放排放配额的行为。在初始分配环节,其一方主体主要是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代表国家对碳排放权配额进行发放并分配给具体的排放实体。而这种分配又必须是在政府以本国范围内环境容量、不同行业的排放情况以及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为前提确定科学的碳排放总量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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