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挂靠经营中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
——以王某诉A旅行社民事赔偿为例
2021-11-29王乐男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王乐男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102488)
一、问题的提出——基于一个典型案例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旅游企业的经营模式几经变迁,其中,旅行社行业普遍存在的挂靠经营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经营模式。[1]我国法律已经明确禁止这种挂靠经营模式,但该模式凭借自身的隐蔽性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仍然在中国旅游市场上大行其道,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目前旅行社行业内最常见的一种挂靠形式就是利用“分支机构”这一载体进行挂靠经营。针对这种挂靠经营模式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以下简称《旅游合同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挂靠社与挂靠社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挂靠社与游客的民事纠纷涉嫌刑事犯罪时,常常会出现民刑交叉问题,我国目前对此类民刑交叉案件没有统一处理机制,各地方法院的处理模式大相径庭,司法处理结果不同侵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也有伤司法权威。以下是旅行社挂靠经营中民刑交叉的一个典型案例:
2013年杨某借A旅行社名义在天津设立天津市分社挂靠在A旅行社名下经营,天津市分社的财务和人员均由杨某自行管理和支配,A旅行社只按期收取一定的挂靠费用。2019年刘某、王某以及其他30余人先后与天津市分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行社组团出游韩国济州岛,每人向分社缴纳旅游费和3万元的按期归国保证金,游客旅游归国后,分社即向游客返还所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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