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结构改革的日本实践:背景、措施与启示
2021-11-29罗攀柱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罗攀柱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我国自2008年全面推进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至今为止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实现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促进了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发挥了重要作用[1],集体林改本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主体改革大体完善,而由于配套改革要素多、系统性强,但林改带来的效果有限[2-4],改革永远在路上,还需要加快完善产权制度、积极引导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涉林产业、完善公共财政支持、大力发展林业金融和做好林业管理和服务[1]等配套改革。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要素多、系统性强的系统工程,主体改革和后续配套改革中任何一个改革措施不完善或不充分,会成为林业发展中的“短板”,严重影响了林权制度改革的绩效[5]。作为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系列措施主要应该有哪些?这些措施展开的主与次、先与后等路径应该选择是什么?现有的研究多集中于对某项改革措施绩效高低的评价及提升的对策(国家林业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监测项目组,2016—2010年),对上述问题还需要给予回答。由于我国集体林改时期不长,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还未能充分反映出来,现有的研究仅能从当前的发展背景下进行实证分析。我国集体林改的土地所有制为集体所有,绝大部分为零散的小规模经营,日本林业生产结构改革是在公有林地和私有林地上展开,占比近60%的私有林为小规模、零散经营,我国长期的集体林地承包制和日本私有制接近且生产经营结构相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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