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参与环境治理的实践阐释及匡正路径
2021-11-29陈幸欢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7期
■陈幸欢
对两高工作报告等的分析表明,司法机关通过个案生态修复、司法或检察建议、配合党政机关的治理行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等方式参与环境治理。这契合了环保行政机关治理能力不足的制度需求;并产出了高性价比的司法效益。经此,司法权在环境治理领域得以扩张,司法机关在体制内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得以提升,环境司法及治理功能的正当性得到证明。但弊病在于,司法权行使方向偏离导致功能异化;着力点错位导致环境行政权虚化和效能低下。据此匡正路径在于:模式上基于功能主义对方向进行纠偏,司法机关从参与治理转向保障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路径上基于边际均衡各有侧重,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法院致力于修复性和预防性判决,行政处罚应扩张修复功能。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多出快出司法政绩的利益驱使是最直接的动力机制”[1](P86)。左卫民实证分析认为:“司法机构的一些实践,表现为出于部门利益而进行某种扩权式的实践创新。”[2](P129)那么在蓬勃发展的环境司法领域,法检两院除办案职能之外,是否可通过生态修复等方式,不断涉入环境治理领域,实际上承担环境治理功能,进而提升自己在体制内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若确实如此,则其参与环境治理的方式、效果、问题及改进等,学界鲜有触及。环境治理是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上述问题对推进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不可或缺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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