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创作目的实现的法定许可制度调适
——兼评2020年《著作权法》相关制度调整
2021-11-29刘铁光向静洁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7期
■刘铁光 向静洁
不同作者具有不同的创作目的,但实现创作目的却是基本相同的路径,即作品的利用与传播。法定许可创造了一种无须授权只需付费的作品利用与传播方式,其降低交易成本与预防垄断的制度价值,实质上增加了作品利用与传播的机会。互联网与数字技术催生了作品传播的去中心化模式,但中心化传播模式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法定许可制度作为实现创作目的的一种制度,依然具有存续的价值,但应允许权利人拒绝。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非但未在作品广播法定许可中增加权利人有权拒绝的“声明保留”,反而在教材汇编的法定许可中删除了“声明保留”的规定,这应在未来修订中予以调整。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中有关音乐作品法定许可的规定一经公布①,便遭遇直接抵制:高晓松、刘欢、小柯等知名音乐人签署联名书信,呼吁修改“新草案”,认为该条款没有尊重作者的权利②。中国音乐文学学会甚至认为,有关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导致著作权人的私权利被公权化,其创作的作品被轻易地、合法地转化为了公共财产③;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中的法定许可制度,“剥夺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和直接获酬权,摧毁了音乐产业基本的商业模式,也会使一直在困境中挣扎的音乐行业雪上加霜”④。著作权立法主管部门基于该抵制,在公布草案第二稿时直接删除了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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