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企业防范实际施工人起诉法律风险探讨
2021-11-29王燕琼
魅力中国 2021年39期
王燕琼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湖北 武汉 430081)
引言
《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2004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解释》时,并没有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进行明确的界定,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解释》第二十六条仅适用于实际施工人主张劳务费,导致各地法院执行的比较混乱,实际施工人滥用诉权现象比较严重。正是基于此,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作出纪要规定:“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015 年12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指出,“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目前实践中执行得比较混乱,我特别强调一下,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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