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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阳集体林“微采证”政策实践与改进建议

2021-11-29覃兰洲夏红霞吕芙蓉李财荣熊丽丽骆胜东

林草政策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微信改革

覃兰洲 夏红霞 吕芙蓉 李财荣 熊丽丽 王 锐 骆胜东

(1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湖北宜昌 443500;2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湖北宜昌 443500;3 湖北创景林业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宜昌 443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简称 《森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实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是 《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通过林木采伐管理合理控制采伐量可实现森林资源保有量的逐年增加,使生态环境和生存质量得到较大改善,森林资源得到可持续发展。依法治林必须加强采伐管理,加强采伐管理必须落实好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对采伐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均有具体规定。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长阳县)针对集体林限额采伐管理,聚焦群众办证难点、堵点,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通过“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跑动”,于2019年创新试点微信一站式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1]的便民服务(以下简称“微采证”),2021年在全县推广数字化赋能林木采伐便民服务,受到群众欢迎,被湖北省林业局称为“光速办证”[2],并作为林业“放管服”改革信息推介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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