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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中的涉税风险
——以包税合同为例

2021-11-29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亮

营销界 2021年2期
关键词:交税税费税务机关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林永亮

企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而忽视合同内容带来的企业税负影响。实践中经常遇到合同里面写明税种、税款由谁来承担,这种合同明显是有转移纳税人义务的企图,且有故意降低计税基数以逃避应交纳各附加税税款的嫌疑。但只要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种包税条款只是转移了纳税主体,并未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而且没有人为的串通共谋调节双方税负的目的时,国家也没有规定禁止由他人代缴税款,包税合同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双方自愿,合同成立,不属于无效合同。可见包税合同并非无效、违法,属于有效合同。

一、包税合同的概念及形式

在《合同法》中没有包税合同这种形式。从税务角度讲的包税合同就是签订业务合同,由付款方承担税务成本,这种合同就叫作包税合同。例如:双方之间签了租赁合同,业主收取租金,业主提出我要净收多少,所谓的净收多少,就是税后收取多少,中间过程产生的税费成本由承租方承担,这种形式就叫作包税合同。由付款方也就是承租的一方来承担相关的税务成本。

在日常业务当中包税合同比较常见,包括租赁合同、咨询服务合同以及个人提供劳务服务,个人收取劳务报酬也要求净收,所以在实际业务中经常发生。

二、包税合同的涉税风险

很多企业在业务合同里签了这种包税的合同。经常会问:这个合同中约定一切税费由承租方承担,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一切税费由谁承担等?合同主体是否明白中间一切税费究竟是什么税费?很多情况是签合同的双方往往既不清楚,也不懂税。所以很多企业经常糊里糊涂的就签了包税合同。一项业务合同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可能还有其他的税费,如果连什么税包含在里面,什么税没有包含在里面都没有搞清楚,将引起后期利益受损和风险提高。

三、如何合规规避风险

签包税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合同约定由谁来承担税务成本,作为纳税主体是不会因为合同的约定而改变的。纳税主体是根据税收征管法、根据相关的税种的法规来约定的,也就是由法律来规定的,不是由合同来规定的。包税合同可以转嫁税负成本,但不能转移法律责任,不能改变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下面将通过案例来解析签订包税合同后的纳税处理问题:

案例一:租赁合同里面,业主需要净收多少租金,可以把税负成本转嫁给租客,但是如果这个租客最后实际上没有去交税,这个法律责任最终还是业主承担。税务机关只会找业主不会找租客,税务机关不看合同的约定,而是看税法的规定。

租赁合同里面业主要净收多少租金,比方说税后要收3万元的租金,那么在交相关租金的税的时候,应该把税后3万元换算成为税前多少元。比方说这3万元的租金要交3000元的税,那么税前的金额就应该是33000元,交完3000元的税后,最后剩下3万元。正确的算法交税的时候应该按税前收入33000元的基数去计算应该缴纳的各项税金。正是很多人不懂这一点,最后收3万元,就按照3万元来计算相关的税金,这样实际上少交了税,也就是税前收入中间是有差额的。即使对方交了税,也导致结果是有一部分税没有按税法的规定交,造成交税不足。

这个租赁合同的包税内容有两个问题:一是租客没有交税,应该交税的业主存在法律风险。二是计算应该交多少税,应该还原成税前收入,很多人不了解这一点,结果实际上少交了税。

案例二:有一个著名的企业培训老师,经常在外面开展企业培训业务,跟接受单位签的合同都是税后收取多少培训的报酬,结果这些企业付清相关的培训报酬后,实际上没有去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检查发现,因为个人所得税,培训老师是纳税主体,税务机关检查的是培训老师,这位培训老师并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虽然根据合同,对方要负责代扣代缴,但是最后纳税人没有交税,需要自己承担补税,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如何规避这种税务上的问题:在跟接受培训的企业签订协议的时候,一般都会约定培训时间及地点,履行纳税义务在前,执行合同在后,培训登台之前要见到税单。

通过以上案例可看出包税合同隐含着很高的法律风险,作为纳税义务方不要随便去签包税合同,如果对方不会去交税,即使签了包税合同,并没有真正意义,反而会为自己带来税务风险。

案例三:一家咨询公司到外地去做一单咨询项目,在合同里面约定税后收取多少咨询费。双方签了协议以后,负责支付费用的一方是一家国有企业,对方很认真,所以就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然后把相关的税后的咨询费支付给培训单位。培训单位认为对方已经在税局交了税,然后就把相关收入入到公司的账上,也不需要再交税了。等到税务机关来检查的时候,税务机关告诉这个收入应该交税。因为在外地代开发票交的税不符合税法的规定,税法规定是单位取得咨询费的收入,应该在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去申报纳税,而不是在外地纳税,交错了地点交错了税。

案例四: 买卖双方的包税合同。甲公司名下有一处年代久远的房产,房产原值比较低,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该房产的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成交价格为1亿元人民币,并明确该房产过户涉及的税费约3000万元均由乙公司承担。房产转让的包税合同中要求由买方承担过户涉及税费(主要有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印花税等)比较常见。但实践中有很多房产由于年代久远,转让方可能提供不出详尽的该房产的成本费用,也可能属于非正常户,所以此类房产过户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很高,有的需要适用60%的税率。针对房产转让,并约定由买方负担税费的情形,买方在购买时,需要充分地考虑相关税费尤其是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以免出现因为税费问题导致交易失败,或者承担成本远超预期的情况。

对于房产转让的案例,为促成交易成功并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甲公司最好不采取直接出售的方式,而是将房产转让变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不需要交纳高昂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作为转让房产的甲公司来说转让公司股权的目的仅仅是为转让公司的房产避税,而不涉及其他资产(如公司的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

具体操作如下:甲公司以房产投资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税收成本仅涉及契税及房地产办理变更登记时的登记费、交易手续费。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增资入股丙公司,占丙公司股权5%的协议。完成后乙公司再收购甲公司剩余95%的股权达到100%控股丙公司。甲公司投资到乙公司的房产也一并成为丙公司的资产。由于国家并未明确对一次性转让有不动产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为规避有可能产生缴纳土地增值税地风险,采取分步收购不动产的标的公司的股权的行为。这种方式有效地避免了签订房产转让的包税合同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

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产资产,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资产。但是,作为股权转让的双方都应该审慎地对待股权转让,并且不同的交易方式复杂程度亦不同,交易中的税收成本亦不同,均应该聘请专业的人士提供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以及财务风险防范,以确保将交易地风险降到最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包税合同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企业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在经济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要做好相关的沟通工作,防范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经济合同在现实市场经济活动中远不止于此,这就需要企业财务人员、业务人员熟悉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既懂税又懂法才能更好地在合同的签订中防患于未然,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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