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安警情公开范围的界定
2021-11-29孟义南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孟义南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710021)
一、治安警情公开概述
(一)治安警情
“警情”一词在我国公安警务活动中使用较为广泛,如“警情通报”、“警情提示”、“110 警情”、“警务跟着警情走”等。 对于它的含义,由其在英文中的名称“policing information”可知,警情即警务信息之意,即“公安警情”。 具体来说,所谓“警情”,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法律规范内依法进行的各项活动的信息。 公安警情是指公安机关依据职权主动发现的和被动接受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相关信息,不仅包括治安、刑事、交通、消防等案件信息,而且包括求助、社会管理等活动的信息。 其中,违法犯罪活动是警情的主要组成部分。[1]由此可见,治安警情是公安警情的一部分, 但是由于治安这一概念具有较大的外延,又不仅仅是治安行政管理的意思,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治安警情这一概念做一个清晰的界定,对于厘清治安警情公开的范围也有帮助。
对于“治安”的定义,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区分,即大治安、中治安、小治安。大治安指为保证社会秩序有条理、不紊乱而做的所有工作,包括同各种违法犯罪以及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的工作,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泛指整个社会治安保卫工作。 中治安则是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项工作,如户口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小治安即现代意义的狭义的治安,就是专指治安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的各项具体工作,主要包括特定场所、特种行业、大型活动的秩序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