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设立沉默权制度浅析
2021-11-29刘宇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制度
刘宇萌
(安徽建筑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
沉默权在国外的发展与设立已有久远的历史,自产生之初, 围绕其设立的利弊之争就从未休止。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对沉默权制度的研究日益加深,沉默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也逐渐凸显。 尤其是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后,对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沉默权的历史沿革
沉默权,即不认可自我归罪的权利,沉默权在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有了较长的一段历史。 古罗马法中“正义未倡导任何人去陈述自己的罪行”便是沉默权的兴起之地,它所反映的内涵即公民有权维持沉默,进而维护自己。 十二世纪的圣.保罗在教会法中说:“人民必须对上帝讲明自己的罪行,而不用对其他人讲述自己的罪行。 ”这个观点对于当时饱受欺凌的人民来说,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也正是通过这种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 沉默权在宗教法庭的地位方才得以逐步确立。16 世纪,普通诉讼法院首席法官戴尔下达了一项人身维护令, 此做法后来变为了一句知名的话语:“每个人都不可被迫给出反对自己的证据”。17 世纪中叶,利尔伯因“自己无法控告自己” 而在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不发声且获得最高法的批准。 标志着“不自我归罪”的权利确立。19 世纪末,英国《刑事证据法》中指出,沉默权即被告人不可被逼迫证实自己罪行的一种权利,这说明人类的法律中第一次对被告人的沉默权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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