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立法完善
2021-11-29毕金平杨祖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生态
毕金平,杨祖卿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一、生态保护补偿的一般性分析
(一)生态保护补偿的含义
就生态保护补偿的含义,目前学界并没有形成定论。 广义说认为生态保护补偿除了包括因人类活动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而进行的恢复与补偿活动,还包含居民为保护环境而导致的各种发展机会减少的补偿,以及为提高环保意识所带来的教育等支出的补偿。[1]而约定说认为生态保护补偿是国家与社会主体之间关于向环境资源建设利用主体收费或给生态环境保护主体予以补偿的一种约定。[2]目的论则认为生态保护补偿是通过一系列补偿手段来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从而增强和推动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3]由此可以看出,生态保护补偿实质上是为了实现环境正义与社会公平所采取的一种利益协调手段,由国家或者其他受益组织和个人,对给生态环境产生积极作用的主体进行补偿。
(二)生态保护补偿的性质
1.生态保护补偿是对正外部性行为的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是生态保护受益主体对生态保护提供者因环境保护积极行为而受损所进行的补偿, 本质上是一种对正外部性行为的合理补偿,即当事人的某些行为对其他人或者生态环境福利产生了溢出效应。 因为正外部性行为会导致某些主体的生产或消费使其他主体受益但是却不能向后者收费的情况, 所以生态保护补偿想通过这样一种激励机制达到生态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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