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毒品代购行为的法理思考
2021-11-29陈芳
陈 芳
(上海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700)
一、问题的提出
毒品代购行为是一个长期以来的客观存在,但却未作出明确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中规定了毒品代购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但是对于毒品代购的行为方式未作出任何规定。 作者以“毒品代购”或“代购毒品”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案件一栏中搜索案例,就近摘取2019 年的24 份裁判文书中, 在代购人主动联系毒贩未牟利的毒品代购中, 仅有2 份裁判文书在法院认定部分将以代购人主导的毒品代购未牟利的情形认为其不构成犯罪①参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 刑终490 号刑事裁定书;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5 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 而在其他22 份裁判文书中②参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 刑终207 号刑事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 刑终200 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 刑终372 号刑事裁定书;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091 刑初164 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2 刑初261 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 刑初64 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3 刑初264 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2 刑初349 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9)浙0822 刑初38 号刑事判决书;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2 刑初114 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1081 刑初461 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9)皖1021 刑初13 号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