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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的问题研究
——以新时代提升治理效能的法治思维为起源

2021-11-29杜修品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基金

杜修品,于 龙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四川警察执法研究中心,四川 泸州 646000)

随着全球资本市场大发展,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近年来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截至2020 年10 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24513 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2955 只,管理基金规模15.84 万亿元。私募基金的发展和投资运作,对提升资产市场的运行效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金融工具创新发展的同时,非法集资犯罪的方式也随之更新,当前私募基金领域已成为我国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 有效治理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私募基金的概述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一词起源于国外,最初是一些富足的投资人为规避繁琐的投资操作流程和严格的行业监管,通过中介直接将资金投入一些利润较高的行业的投资模式。为将其与公募基金相区分,美国《1933 年证券法》最早将这种投资模式予以规定,但对于私募基金的定义却并未明示。

国内学界也未给出私募基金的明确定义并且存在诸多争议。 有的学者主张从发行对象的角度对私募基金给出定义, 有的学者则从投资方式上对私募基金给出了定义, 还有的学者认为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对私募基金予以界定。[1]在一些法律中规定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种私募基金类型,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也变得更加多样, 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也不仅限于证券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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