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场所性骚扰的刑法规制研究
——以上海首例“咸猪手”获刑案为切入
2021-11-29李安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李安东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1620)
一、公共场所性骚扰基本概念及立法现状
(一)公共场所性骚扰概念
所谓公共场所性骚扰是指发生在公共场所中的违背对象意愿、与性有关的让人感到冒犯、反感的行为,民间俗称“咸猪手”。①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一词缘起于美国,主要是指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我国理论界虽然没有对性骚扰概念达成共识,但是大多数观点认为性骚扰概念应当采取广义的定义,即包括一切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根据性骚扰发生的场所进行划分可以将性骚扰分为职场性骚扰、校园性骚扰以及公共场所性骚扰等。我国的性骚扰概念包含所有的“性违法行为”。有学者指出,根据语义,性骚扰不包括强奸、强制猥亵等严重的性侵害、涉及犯罪的行为。 性骚扰中包括的强行身体接触、强吻、强行搂抱、强行接触对方身体私密部位等行为也可能成立猥亵犯罪。 笔者认为这样的性骚扰范围的界定是合理的。 参见王政勋:《论猥亵行为违法性程度的判定》,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 年第4 期,第94 页。公共场所性骚扰主要以肢体接触的方式实施, 例如用手触摸他人腿部、臀部、胸部等敏感部位,用生殖器顶碰他人身体,向被害人射精等。 也有采用非肢体接触方式的,例如偷拍裙底。 公共场所性骚扰行为具有隐蔽性、实施地点的公开性、 猥亵手段的轻微性等基本特点,违法程度一般低于强奸行为和典型的强制猥亵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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