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研究
2021-11-29陈恋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陈 恋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500
引言
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孟德斯鸠曾说:“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刑罚执行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同样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必须通过权力制约刑罚执行权的运行。检察机关监督刑罚执行活动,是以检察权制约刑罚执行权。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对刑事诉讼监督的最后环节,对于推动法律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6 年开始开展了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3],财产刑执行情况是检察监督的重点。检察机关的重点监督推动了财产刑执行工作有序进行,但是现有检察监督机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监督效果难以保障。本文通过分析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现状,结合现有的司法体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监督困境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1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成绩
201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对2010 年以来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报告提出,财产刑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要加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4]。曹建明于2015 年11 月6 日主持召开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强调全国检察机关特别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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