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精神鉴定留置制度构建分析
2021-11-28刘薇
魅力中国 2021年5期
刘薇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前言:在我国,刑事责任能力属于承担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所以,在办理人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疾病时,需针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加以精神状况鉴定,但是由于现阶段的精神医学在鉴定方面的技术水平存在局限性,并且精神状况检测流程过于复杂,因此想要得到足够客观且精准的鉴定意见,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较长时间的行为观察。在此期间,被鉴定人自身的人身自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这种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又被叫作鉴定羁押或者鉴定留置。
一、立法基本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对于鉴定留置措施而言,在刑事的刑事诉讼中,需要针对被诉讼人最终的精神病鉴定结果做出准确判断,明确其是否需要承担并执行与之对应的刑事责任,此间被告人的主体资格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并非全部的精神鉴定都能够启动留置程序,通过数据调查结果表明,部分精神鉴定工作可以在24 小时以内完成,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属于不必要行为,只有在鉴定过程中面对极为个别的复杂情况时,对鉴定人自身病理特征或精神情况无法在短时间内加以明确,才需要对其施以固定期限的住院鉴定,为专家提供必要的诊断条件和足够的观察时间[1]。
(二)权力制约原则
对于权力制约原则而言,属于法治发达国家总结出的历史经验结晶。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权力制约不仅属于我国宪法需要以贯彻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刑事诉讼方面也有着非常丰富的发展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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