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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固有功能的回归

2021-11-28崔玲玲于川钧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分配制度功能

崔玲玲,于川钧

(西北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固有功能及我国参与分配制度功能的异化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固有功能

参与分配是一项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固有的程序属性决定了其固有的功能是追求执行效率。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不同,执行程序是个别执行,更加注重保护个别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效率是其主要的价值追求,而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债权的平等清偿,以实现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因而更加注重公平。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执行程序的价值取向上,都呈现出由平等原则向优先原则发展的总体趋势,优先原则正在成为执行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1](P619-648)参与分配作为一种执行程序,其程序定位决定了其追求的应该是效率,即在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多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执行标的物进行强制执行时,通过参与分配程序确保多个债权人在一次强制执行程序中按顺序实现各自的债权,避免多次强制执行程序给执行当事人和执行法院带来多次执行的负担。所以,参与分配制度固有的功能是解决多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问题,使各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

(二)我国参与分配制度功能的异化

我国实行有限破产主义,破产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尽管合伙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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