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2021-11-28田乙涵苏玥童陈婧楠重庆三峡学院四川农业大学

品牌研究 2021年36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者农场

文/田乙涵 苏玥童 陈婧楠(.重庆三峡学院;.四川农业大学)

一、引言

中国在20世纪后期确定了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主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本,大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带动了中国农民和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农业生产力的日益发达农田结构越来越细碎化,导致农村传统生产经营方式的成本也日益提高,其局限性也日益显现,因此急切需要对农村现有的经济形式加以调整更新。所以,如今需要解决的非常现实的问题是怎么对基本经营制度进行创新,从而促进农业基本经营体系的完整。家庭农场的产生,适应了当前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最新趋势,在坚持和发展中国传统家庭生产经营方式优势的基础上,既有效地克服了中国未来农村生产经营主体稳定性和持续性的难题,又采取了适度规模经营,以集约化、商品化带动了农村增收、农户增收。

家庭农场的经营涉及土地流转的问题,它的经营需要将农户分散的土地加以聚集,以便于实现小规模化经营,因此很多农户都势必要转让自己的农村土地。这对我国农民传统的“靠地吃饭”的农业思维来说是一个挑战。在2013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通过引导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流转,通过越来越多的国家政策推动农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而城镇化和现代化也需要对农村经济加以改造,因此需要发展适当规模的农村土地经营,并且发展适当规模的农村土地经营也是我国农村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陈斌开[1]等(2020)认为土地流转扩大了家庭经营收入和总体收入的不平等。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需要进一步强化稳定经营权,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提升农业竞争力;同时,乡村振兴战略应注重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促进非农就业为重要抓手提高农民收入。本文将在此背景下论述我国农村家庭农场土地流转问题。

二、基本概念

家庭农场主要是指以农民家庭为单元开展生产经营方式,劳动力主体由家庭内的成员组成,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农民家庭生产经营方式所取得的收入,通过使用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的耕地和经过流转后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从事有关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张洪宇[2]等(2017)认为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支撑,是中国现代农业最主要的生产经营载体和基本组织形式。薛亮[3]等(2015)认为家庭农场将在建立现代化农业经营体制中占主要地位,尤其是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的形式。郭熙保[4]等(2015)认为家庭农场的家庭成员则是监管农场和管理农场主要人员,是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家庭农场规模扩大的基础条件是经济发展程度,家庭农场规模不断扩大的有效手段是技术进步,家庭农场规模扩大的前提条件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驱动力是制造业工资高于农业工资。刘灵辉[5]等(2020)认为家庭农场未来将是我国农业微观经营组织的主要形态,是整合农村资源以实现农村发展、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新路径。家庭农场主要期望通过利用农村土地、资金、劳动力等重要生产要素的投入达到效益最大化,同时,家庭农场主获得经济效益的多寡及其对经济效益满意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其能否长期维持和发展壮大。

土地流转的概念一般界定在两种不同的层次: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发生流动。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一般是指城郊附近的城镇、乡村地区企业建设所需要用到的土地以及国家予以征收后的土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户承包的土地在被征用以后便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与土地不能产生任何的关系。二是对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流转。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流转,仅仅是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并没有将土地的所有权加以改变。土地承包农户仍然拥有承包权,仅仅是转让了其拥有的土地。卢泽羽[6]等(2015)认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民处置土地权利的一种行为,是农户在保留进一步承包权的前提下,将原先通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形式获得的土地承包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组织耕种并从中获得相应收益。罗玉辉[7](2019)认为农村土地流转是21世纪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土地确权”和“三权分置”的政策保障下,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规模农业、提高农民收入及实现乡村振兴等多重目标。

三、土地流转影响因素

针对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国内学者做了许多研究,总结起来可以分为四类:

(1)个人因素。李昊、李世平[8]等(2018)通过研究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发现,养老保障制度、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性、农民文化程度、非农计生能力以及家庭收入对农户土地流转具有显著且正向的影响。杨子、马贤磊[9]等(2017)根据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使用基于回归的夏普里值分解方法和倾向值匹配方法,发现参与土地流转农户的家庭收入水平有明显的提高。史常亮、栾江[10]等(2017)通过对全国八省的农户微观调研数据发现,实际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通过土地流转使家庭收入增长了20%以上。

(2)家庭因素。范乔希、刘锦扬[11]等(2017)认为家庭劳动力对农民土地流转意向产生了重要的负影响,人口数量多的家庭,农民参与农村生产活动便成为可能,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意向就会减少。同时,人口越多的家庭,为了照顾家人,农户条件有限的话会选择保留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曹芳芳、黄东[12]等(2018)通过实地调研农民工数据发现,通过提高农民工的家庭“保障性”,会有效促进土地流转。江永红、程杨洋(2019)通过实证和理论研究发现家庭负担是阻碍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

(3)社会经济因素。王亚、魏玮[13]等(2017)认为国家对于粮食的直接补贴影响农户土地流转的意愿。王曼、娄季春[14](2019)认为土地流转意愿与土地流转价格水平呈现正相关。钟晓兰[15]等(2013)认为农户家庭总收入越高、耕地总收入和家庭土地的面积越大,更能显著地带动农户土地流转。

(4)外界条件因素。路征、李睿[16]等(2017)认为耕地富余情况、农村土地自主经营能力、在土地流转进程中地方政府及其村委会参与情况、家庭平均占有耕地面积等因素,对农村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很大。Lu[17]等(2014)发现外出务工的农户更倾向于将家里的土地进行流转。Sheng[18](2008)和Sun[19](2017)认为社会经济、城市化及土地制度缺陷等因素是阻碍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Deininger[20]等(2008)和Jin[21]等(2013)研究表明农村土地流转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而且在增收的同时还产生减贫效果。Huy[22]等(2016)认为农村土地的流转使农地使用效率提高和促进了农户间的公平。

四、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农户层面

1.农户不愿意流转土地

赵伟峰、王海涛[23]等(2015)认为土地流转绩效不高、土地流转价格较低,农户无法从中得到显著的收益是土地流转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刘灵辉[24](2019)认为农户不愿意流转土地的原因可能是农户自身需要保留土地进行基本的农业生产活动用以养家糊口、农户想向家庭农场经营者谋取更多的土地流转收益、农户认为土地流转的价格较低内心不愿意进行流转、农户与家庭农场经营者存在矛盾纠纷以及农户嫉妒规模化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较多利润。农户存在这些主观意愿不愿意土地流转。

2.农户选择性流转土地

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给农户发包土地本着“耕作距离远近协调”以及“好坏肥搭配”这两个原则。刘灵辉[25](2019)认为农户愿意流转出去的土地一般是不便于经营管理、土地地理位置较偏僻以及土壤肥力低下的土地。但是,农户这种选择性转出的土地不能满足家庭农场经营者对土地的实际需求,这也造成了家庭农场经营者很可能会抛弃农民愿意流转过来的土地,转而去选择偏远地区肥力高、集中成片的土地。

3.农户土地流转期限短

王光全[26](2013)认为由于农户的主观想保留自留地的意识以及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等问题,一些农户不愿长期流转土地。并且短期合同对于农户来说更有利于根据物价和市场情况灵活地调节租金。所以短期合同(1年~3年、3年~5年)在农户与家庭农场经营者之间普遍存在。刘灵辉[27]等(2016)认为不同农户在与家庭农场经营者签订协议时土地流转期限长短不一,农户与家庭农场经营者在签订短期合同后,可能会存在土地流转期限到期后农户不愿意再续期的情况。

(二)社会层面

1.土地集中形成规模难[28]

江永红[29]等(2019)认为我国土地流转始终处于较低水平,需要推动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Cornia(1985)[30]通过对泰国、孟加拉国、秘鲁等国家的研究发现,农业生产率和农场规模之间呈正向关系。Roy Prosterman & Tim Hansidade(1996)[31]对江苏省吴县的研究发现,普通农民农业生产活动的产量要低于农地规模大户的农业产量。Anne Booth & R.M.Sundrum(1985)[32]认为过大和过小的家庭农场规模都不行,要获得较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家庭农场经营需要有一个适度的经营规模。黄宗智[33](2014)则认为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更有效率。家庭农场要具有效率,就必须形成规模,需要土地集中连成片。这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商务谈判能力、人脉关系资源以及社会地位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土地集中连片的前提是必须和该地区所有农民达成一致条件,并且签订相关协议。

2.农地产权不清晰

钱忠好[34](2002)认为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缓慢发展的原因之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明确。岳正华[35](2013)认为严重影响家庭农场快速发展的原因是农地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伊庆山[36](2017)认为农地产权不明晰会使农民的利益受损。而农村土地所有权是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要对土地各项所有权的主体性质、内容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外延、责任关系、义务进行清楚地界定。宋宜农[37](2017)认为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主要在农民的熟人中完成,因为农村流转用地价格标准的缺乏,导致了土地价格争议此起彼伏。另外,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无法达到农村土地流转双方法律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土地的转让金额、转包费用和土地的租金等是在没有经过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形成的。

3.土地流转机制欠缺

高新才、李笑含[38](2016)认为现有中介组织职能与中介组织数量存在双重缺位的问题。这导致在土地流转前没办法有效降低转出方和转入方的成本投入,也就无法处理在土地流转后产生的矛盾纠纷,中介组织几乎形同虚设。李俊高、李俊松[39](2016)认为首先是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个土地进入方,与传统农民这个土地流出方之间对土地流转利益短视化,并没有科学合理的长远预测。其次是乡政、集体机构的政绩效益最大化与农民的收益最大化在现实状况下常常是不一致的,没有一定的政策保证。由于流转机制不够顺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高效配置,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高效推进产生了一定制约。

五、发展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1)制定差异化的土地流转政策。在土地流转的过程当中,土地转出户农民作为弱势的一方,他们的利益非常容易受到侵占。因此在农户与家庭农场经营者进行土地流转的时候应当保护农户的正当权益。首先是制定差异化的土地流转政策。按照农民的分化程度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土地流转政策,加快土地流转,抛弃土地流转的规模误区,各地区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要增强农户的非农就业能力,做好对农民的职业培训工作,为农地流转创造条件。其次是尊重农民的流转意愿。禁止以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为理由强迫农民流转土地,这是侵占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40]。由于农民的分化和农村农地流转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政府必须保障农户的土地收益分配,充分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以及保护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最后是积极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方式。使进行了土地流转的农民充分地享有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红利,以维护农民合理合法的利益,切实保障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除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之外,还需要充分探索托管、入股等土地经营方式。(2)创新土地流转集中的路径。刘灵辉[41](2019)认为,应当突破农民在参加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交易活动时,土地集中成片的时空一致性与市场化交易的时空分散性相衔接之间的障碍与瓶颈,创造农民和家庭农场经营者之间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交易模式。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交易当中的重要功能,即先由集体经济组织把土地集中起来,再流转给家庭农场经营者经营或者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把农村土地以股权的形式量化到农民个人,农户可以凭持有的农村土地股权数量按年取得一定分红和保底利润,而不是农民个人获得的土地权利数量依然是与占有的一定面积下的实际用地数量相挂钩,然后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把农民个人股份化的农村土地人为地划分成若干块,再按照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要求把规模适当的地块流转给经营者使用。但家庭农场经营者想要追求土地完全成片的话,就不排除可能会出现土地共存的情况。(3)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所有权关系可以有效减少土地交易成本,在实际交易中。高强[42]等(2013)认为家庭农场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需要以稳定而明晰的土地产权作为经营基础。因此,一方面,为了实现土地适度规模集中经营,要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必须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以保证土地经营权的合法且有序地流转。另一方面,为了赋予农民可持续发展的土地权利,还必须依法完善土地确权、颁证等制度,以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且长久不变。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和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这两项政策的共同实施使农地权利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这增加了家庭农场经营者在交易环节中的程序与交易成本。所以,要减少农民和家庭农场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对农村土地制度变革,通过明晰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两者之间的土地权利关系,明确不同类型的土地流转(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土地抵押、土地退出等,明确土地经营权、承包权、所有权三者之间的权能和关系。(4)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张毅[43]等(2016)认为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权、所有权“三权分置”,目的是为了赋予农民更多的权利,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这不仅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更加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进一步完善。为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给家庭农场土地流转提供制度方面的保障,可以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完善土地流转的制度结构。二是坚持规范土地流转方式。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首先要对所有会对农村土地流转产生影响的因素加以充分考虑,并尊重农村农业生产的基本规律。其次为了防止土地流转对农业生产活动产生冲击,要排除制度性的随机供给,保持土地流转的稳定性。三是坚持土地流转市场化导向。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对土地流转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每一次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升华。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流转中的决定性作用,就应该尽量减少地方政府部门不合理的干预活动,使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向市场化方向发展。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目前还存在许多的问题,还需要国家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结构,减少农民与家庭农场经营者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5)建立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郝宇彪[44]等(2018)认为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内容,但由于农村土地资本流动价格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农地所有权明确,所以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国家为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治理体系,在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为更好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打下了基础。受城乡二元结构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价格通常是远低于农户意愿价格甚至是市场通用价格的,所以农村土地流转发展依旧缓慢。为确保农村土地流转更好地实现。一是要因地制宜地形成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交易制度。农业土地流转定价制度分为地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农业经营用地的最低保护价、用地市场定价、农业土地流转收费及补助定价和正常增长价。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首先必须建立一种市场定价、政策引导的农村土地流转定价的方式。二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体制。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涉及了很多个利益主体,涉及社会中介组织、乡村社会集体、当地政府和农户等。明确各方权益主体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职责,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需要转变职能,找准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角色,通过建章立制、保障农地流转、润滑农地流转矛盾、提供服务和监督功能,使农户在土地流转中获得的利益最大化。高宇[45]等(2017)认为要破解农村土地流转价格问题,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土地流转信息的传递、完善监督机制,立足政府引导、增强农户法律意识,增加农村土地流入方利益,形成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定价机制以及健全土地流转价格评估体系,实行分批流转。(6)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将农户与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利益联结起来,更能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可持续发展。王乐君[46]等(2019)认为引导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之间建立稳定且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对于促进乡村产业兴旺、农户增收致富至关重要。姜长云[47](2019)认为创新健全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要努力将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与促进小农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带动小农户的发展。关于农户与家庭农场经营者签订土地流转的经营权期限问题,刘灵辉[48]等(2016)认为,家庭农场的投入回收时限往往需要超过土地使用年限,而一旦土地流转年限低于家庭农场经营者投入回收时限,就可能会造成所有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前期投入都无法回收,所以土地流转权益的长期稳定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而言十分关键,这就必须通过土地流转价格的动态调整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因此,农民与家庭农场经营者双方都必须建立合理可行的合同协议,并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根据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协议的年限长度来制定相应年度后的调整额度或提高比例,以及各个金额的基本租金总额。在形成了合理的土地收益共享制度之后,农民就不能简单地违约,这样就可以更有效地促使农民和家庭农场经营者之间建立更长久的农村土地流转契约关系,使双方达到经济可持续发展,从而真正做到“利益均沾”。

六、结论

家庭农场的发展能够有效地带动小农户的发展,能够刺激传统的小农户转变为现代农户,促进农户进行有效增收。但家庭农场经营者要实现规模经营的话,在农村进行土地流转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在农村进行土地流转的时候,会出现农户不愿意流转土地、农户选择性流转土地、农户土地流转期限短、土地集中形成规模难、农地产权不清晰和土地流转机制欠缺等问题。在签订合约前,如若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一些行政手段强制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话,会损害农户的利益;在双方签订合约后,如若农户中途毁约,会在经济方面对家庭农场经营者造成损失。这些问题都需要有针对性的政策来妥善处理。为此,学者们提出了制定差异化的土地流转政策、创新土地流转集中的路径、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和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等路径来实现家庭农场土地流转。

猜你喜欢

农村土地经营者农场
莘县农村土地托管的实践与探索
农村土地如何突破“细碎化”?——“三农”干部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经营创新
农场假期
经营者集中豁免的实体标准研究
农场
音乐版权费谁说了算
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与实现路径
一号农场
经营者集中申报若干问题探析
土地承包法修改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