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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视域下商事调解制度的反思

2021-11-28袁翠萍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程序

袁翠萍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 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第51 届大会上批准通过。该公约旨在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作为一种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替代方法的文书, 推动其跨境的便利执行。《新加坡调解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在当事人所缔结的和解协议符合一定要求的情况下, 公约成员国应根据申请执行文书内容。 该公约对进一步提升商事调解在非诉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作用有重要意义。秉持着增强国家软实力和提升国际话语权的初衷,我国参与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谈判会议并积极签署。

不可否认的是,此次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给予我国处理商事案件提供了新的国际法路径选择。近年来, 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 贸易和投资的限制、世贸组织(WTO)上诉机构的停摆、美国“国家安全条款”的制裁,使得我国屡次陷入国际贸易合作上的泥潭。而《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展示了我国对多边主义的支持以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我国正可借此机会构建商事调解制度,吸收公约精神和国际商事调解经验。

一、当前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困境

大多数国家针对调解的立法是区分国内调解和涉外调解,不予区分商事调解和民事调解,很少有国家专门针对国际商事调解作出规定。 根据联合国秘书处的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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