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设立制度问题
2021-11-28夏雅娜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夏雅娜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概述
(一)股权质押的内涵
股权是现代社会广泛存在的财产性权利, 其可以灵活流通在交易市场中, 是担保交易中较为常见的标的物。与此同时,股权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权利和收益权利的结合体, 股东可以凭借其所有的股权来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事宜, 并依靠其拥有的股权获取利润分红。 股权作为财产性权利的一种不仅在公司内部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其凭借灵活的流通性在担保交易舞台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质押根据其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1](611),而股权质押即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当事人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使债权人拥有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股权虽然不是一种具体的物质化财产, 但是其伴随着公司的经营可以转化为更多的财产性收益, 非上市公司往往可以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 在不减弱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利用股权的流通价值来满足融资及其他需求。
在股权质押设立的过程中, 股权作为该权利的标的物, 因此我们需要具体分析股权的性质以此来确定股权质押的范围。对于股权性质的讨论,我国法学界的探讨从未停止,也存在众多不同的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意义的观点主要有股权所有权说、 股权债权说、股权社员权以及股权独立权利说。其中股权社员权说认为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2](104),其为大陆法系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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