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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的价值视角看“捕诉合一”制度

2021-11-28韩飞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程序效率价值

韩 飞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捕诉合一”制度概述及其争议

“捕诉合一”是指将原属于检察院内部行使批捕权的部门和行使公诉权的部门合一, 并将两种职能归于同一个部门或者办案小组负责的制度, 其出发点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该制度具有“主体部门合一”“权力责任合一”的特点。 其中主体部门合一是指过去由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两个科室分别行使批捕权和公诉权, 现在合二为一成一个主体一个部门。 权力责任合一是指将具有司法属性的审查逮捕权和兼有行政属性的公诉权交由一个部门行使和负责。

目前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实行“捕诉合一”制度争议颇多,支持者认为“捕诉合一”能够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 也有利于把控办案节奏,减少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降低司法成本,还能有效缓解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下案多人少的矛盾,且能有效加强检察官在证据搜集、 保障程序顺利进行方面对公安部门的引导和监督。 “捕诉合一”办案模式还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捕诉合一后,审查起诉过程缩短, 相应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期限也变短, 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只需要找一个办案部门沟通, 减少了两个阶段前后衔接的时间, 也更容易了解承办检察官的思路与想法,便于行使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

反对“捕诉合一”者称,公平正义是提高效率的基础,效率应该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提升,审查批捕阶段是检察机关第一次正式接触案件, 应该秉持中立性原则,而捕诉一体后实际上弱化了该原则[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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