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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业发展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探究

2021-11-28孙多元

萍乡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法律

肖 海,孙多元

基于行业发展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探究

肖 海,孙多元

(华东交通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江西 南昌 330013)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由其引发的权益归属和侵害纠纷也不断增加。从2018年宣判的“菲林诉百度:人工智能第一案”到2020年“腾讯诉上海盈讯案”,无论是审判实务还是学界理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能够进行著作权保护一直争议不断。文章从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的角度切入,强调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可以延长人工智能产业链、激发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动力和保障人工智能行业良性发展等诸多行业赋能意义。同时通过剖析世界各国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呈现的逐渐认可的态势,结合中国现状,得出应当将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作品保护,并赋予人工智能使用者作者身份,同时适当限制其著作人身权的结论。

著作权;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作品

一、“弱人工智能”阶段行业发展亟须相关法律归位

“弱人工智能”①阶段人工智能行业存在的“技术—经济”决策导致的风险,也是法律保护的科技文明本身带来的风险。这一社会风险具有共生性、时代性、全球性的特点。同时,智能革命给当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民商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诸多方面与现有法律制度形成冲突,凸显法律制度产品供给的缺失。

2018年的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判决书,将“威科先行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的性质认定为“虽然分析报告不构成作品,但不意味着其进入公共领域,可以被公众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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