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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监管研究
——以曲靖市为例

2021-11-28毛雪梅

绿色科技 2021年18期

毛雪梅

(曲靖市辐射安全监测站,云南 曲靖 655000)

1 引言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1]。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2]。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环境保护部于2005、2008、2012年先后出台了3个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并从2007年开始,原环境保护部组织在全国的国控污染源企业排污口全面部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3];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1年发布了《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19年末生态环境部出台了《生活垃圾焚烧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对自动监测数据认定予以规范,打开了自动监测数据直接应用于行政处罚的大门[4];2021年初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 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推进完善法规和标准,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政处罚。目前,依托自动监控设施的覆盖重点排污单位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自动监控网络已初步建成。

但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实际工作推进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或配套办法不完善,缺乏对实际工作的针对性指导,主要表现在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证据的合法合规性及数据有效性问题、新旧标准规范的矛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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