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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伐利亚州立图书馆藏中国契约文书的民俗学研究*

2021-11-28刁统菊王艺璇

文化遗产 2021年5期
关键词:文书契约山西省

刁统菊 王艺璇

一、民间契约文书的研究现状

民间文书是诸多学科关注的重要研究对象。传世文书时间跨度长,从西夏、隋唐五代至宋元、明清,而明清至民国时期尤多。内容也非常丰富,包括契约文书、族谱、乡规民约、各类通告、私人记录、民间藏书等。其中契约文书占据绝大多数,应用范围广泛,如土地流转、水权交易、婚姻文书(如缔结、退婚、和离)、收养招赘、分家析产、合作垦殖、纠纷调解等均有涉及。十九世纪晚期、二十世纪初以来,民间契约文书正式进入了研究者的视域,民间文书所具有的历史文献价值也逐渐被学界发现。国内研究者中,最早注意到民间契约研究价值的是傅衣凌先生,他注重民间第一手文献的搜集,尝试以民间文献证史。(1)傅衣凌:《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福建:福建协和大学中国文化研究会1944年。在其影响下,相关研究主要可以分为“对一手文献的区域性搜集整理”与“不同视角下的分析研究”两个方面。从对民间契约文书的研究视角出发,相关成果可以分为契约文书整理方法的研究、对契约本体的研究、法制史和经济史视角的研究、社群关系视角的研究及民间观念视角的研究。

2020年4月底,对中国知网进行检索,检索主题为“契约文书”且不对其他检索项目进行设定时,可发现清水江、敦煌、徽州三地相关文献尤其丰富,另外还有2006年浙江发现的“石仓文书”和邯郸学院2013年收藏的“太行山文书”。就学术关注度而言,大约从2010年开始,学界对契约文书的关注明显增多,这可能与清水江文书在2009年开始进入学界视野有关(清水江文书于2010年2月被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这些文献分布的学科主要包括历史、法学、语言、图书情报档案、农业经济、理论经济学等。不过,对契约文书关注较多的学科还是历史学,学者更重视民间文书所反映的社会经济生活内容。

总体来看,对民间文书的研究虽然分布学科不一,但其中所涉内容均为民间习俗,基本都是民俗学也会关心的题目,比如婚丧所讨论的主题是婚姻与继承权、退婚文约、合同婚书、卖身婚书、女性葬礼、和离制度、立嗣与收养、继嗣与继产、卖身契、招赘与过继等,家族方面所讨论的主题大多是分家行为、宗族合同、宗族自我管理等方面。然而相较之下,民俗学主动将民间文书作为研究对象的论著却不多见。民间文书虽是民间用自己的方式对社会、经济生活予以记录,但也蕴藏着区域社会生产和生活方面丰富而珍贵的信息。民俗学研究,不仅考虑某一个群体与社会总体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注重民俗事象的传承。对历史上的民俗进行研究,地方志书自然是参考资料,但忽略民间文书显然是不应该的。作为一种民间的社会记忆,民间文书既显示出民俗之“民”的主体性,也与官方档案互为补充。当然,族谱也常为民俗学研究者所重视,然而民间文书(特别是契约)内容之丰富,远非族谱所能含括、代表。社会史越来越多地关注“民间”和“底层”,目的是通过民间历史材料来理解更为宏观的大历史,重在描摹历史上的社会文化。而民俗学以历时的眼光看待民间文书所反映的内容,会对中华民族民俗文化的传承有更深入的理解;若以个案的眼光去研究民间文书涉及的具体家户、家族、区域,也必然会形成新的认识。

二、BSB契约文书的特征及对其进行民俗学研究的可能

民间历史文献对于民俗学研究具有特殊价值,是承载了民众生活的第一手资料。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德国巴伐利亚州立图书馆(Bayerische Staatsbibliothek)所藏的265份民间契约(下称BSB契约文书),此前尚未被中国契约文书学界认识和注意。

BSB契约文书不仅在数量上具有一定规模,同时还具有时间跨度长、分布地区广的特点。年代上从明朝后期(万历和崇祯)开始,较为集中于晚清至民国之间;地域上以山西省为主,旁涉河北、辽宁、山东、河南、重庆等多个地区,因此能够反映出中国民间契约文书的基本特点。多数契约上有买主、卖主、村长、中人和代字人按手印、盖姓名章,盖有官印、骑缝章,贴有税票,形式上大量趋同,显示出这批契约作为法律文书具有稳定的行文格式。

不可否认,民间文书特别是土地契约文书是一个官方介入较多的重大事项,但从其制作者、制作过程,到发挥作用的场合,到保存者、保存理念,一般都是私人的。同时正因为是私人的,才具有了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一般来说,涉及土地交易的契约如果不加盖官印,相当于私立契约,土地受让人就不用缴纳契税,但相应地其土地所有权也得不到官方的保护,这样就显示出白契在村落共同体内部的特殊效用。例如鲁南红山峪村的地契绝大多数为白契(2)刁统菊:《对红山峪村16张地契的民俗学解读》,《民俗研究》2005年第3期。,文字和中人见证共同加持使得文书即使不加盖官印也能在村落共同体内保证效力,从其行文格式大体保持一致也能看出这一点。而BSB契约文书基本都是红契,其上加盖官印,染上了非常浓重的官方色彩。契约文书这种产生与应用于民间而同时又有官方力量在其中参与、维护的特点,充分体现出中国传统社会的礼俗互动与官民关系。

BSB契约文书与官方联系的密切及其形式上的大量趋同也掩盖了民众的个性化表达,导致其民俗学价值长久以来较少受到重视。实际上,BSB契约文书不仅记录了民众日常生活中的买卖、典当、租赁、婚姻、分家等行为,同时还显示出明显的地域性,例如“偏城村高氏文书”中多次出现的买卖标的物“厦窑”“破窑”及地名“盆盆沟”“梨树沟”等(3)参见《同治十一年山西省孝义县蔚继先卖房契》(Cod.sin.2953)《民国七年山西省孝义县赵喻卖破窑契》(Cod.sin.2985)《道光十九年山西省孝义县高杨氏卖地契》(Cod.sin.2983)《光绪四年山西省孝义县张立柱卖地契》(Cod.sin.2984)。,本身就透露出黄土高原特有的沟壑纵横、梁峁起伏、以窑洞为主要居住方式的特点。此外,BSB契约文书几乎都有大量套话的运用,它们既是研究民间语言风格和蕴含于其中的求吉心理的新材料,同时也反映了民众对土地的观念。而与官方密切联系的特点使得我们可以了解到这批契约文书签订的具体时间,若与当时社会发生的历史事件相联系,定能一窥特定的历史事件对当时民众生活和社会文化造成的重要影响。

我们还应当注意,从民俗学的角度来研究契约文书时,不可忽略的一个问题应该是“谁”,即契约文书中的“民”的问题。立契习俗是表现在所有契约参与者身上的,考察契约之“民”,应该从契约文本中出现的参与者来进行。因此,个体的生活世界中为何立契、如何立契,以及立契行为呈现出怎样的特点,也应该是民俗学所关注的内容。例如BSB契约文书中一套由馆方命名为《重庆真原堂文书(1900)》的契约(4)共计27份契约,买卖人既有外国传教士、教堂,也有巴县当地村民,时间跨度从嘉庆八年(1803)到民国二十八年(1939)。,记载了巴县(今重庆市)法国天主教真原堂、体心堂、苏格兰圣经会及教会学校启明学校的买房置地过程。民国年间,传教士在内地大量购买田地房宅,用以出佃吃租、建造教堂、兴办学校刊物。部分契约格式虽与民间普通的土地交易有所不同,但程序已经趋于正规,有了完整的交易流程,并经过了官方的验证。部分文书在立契上结合了中西格式,颇具特色。所谓正规,不止是交易流程,更主要的是要入乡随俗,遵循中国民间买田立契的一般要求(5)在真原堂与巴县百姓订立的卖地契中还仍然依照巴县立契习俗写有“移神出火”“移神下匾”等套语,代指搬家等一系列交房后的手续。这些具有中国民间信仰风格的套话也并未因买主是天主教传教士而抹去不写。,才能获得受认可的土地所有权。(6)对BSB契约文书中这批特殊的契约文书,我们另有专文结合地方文献予以研究。

倘若民间文书能有明确的区域、村落、家庭归属,那所获必将更多。刘伯山提出“归户性”概念并给予较为详细的阐述。“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家’为基本单位的,发而成族,聚而为村,邻而为乡。它们之间尽管是相互关联的,但对每一级层次的存在来说,却还是自我相对独立的,有自己的主体性,与外相别,于内自洽。这实际也就是民间文书档案之所以具有归户性的内在根据。”“遵循有用性原则所留存下来的文书都与或曾经与文书主人的生产、生活、社会交往、情感世界等紧密相关,同属一个主体,彼此之间也相互关联,由之构成了一个连续性的整体,体现出一种内在的归属性。”这种归属性,刘伯山命名为“归户性”。(7)刘伯山:《民间文书档案的归户性》,《光明日报》2020年8月8日第11版。“归户性”是民间文书档案的基本属性,清水江文书之所以能给契约文书研究、社会史研究带来很大的促进,也在于其“更具有归户性、系统性、完整性的特征,非其他同类文献只有时间前后顺序,缺乏空间组合所能比肩”(8)张新民:《清水江文书的整理利用与清水江学科的建立——从〈清水江文书集成考释〉的编纂整理谈起》,《贵州民族研究》2010年第5期。。

值得一提的是,BSB契约文书具有非常显著的归户性,其中的文书多数都不是散件,研究者可以从中发现文书主体之间的关系、时价、契约产生的地点与相关背景,许多信息是可以共用并搭成一个内容足够丰富的信息网的。这批文书多数不仅可以具体到村落乃至家族,如作为本库归户性文书中数量最多的“山西省孝义县偏城村高氏文书”,均为高氏买卖土地所形成。在归户性原则的指导下,我们提取了山西省孝义县王氏契约、文水县北张家庄乡李氏契约、偏城村高氏契约及巴县教堂契约等四组具有归户性的文书,例如山西省孝义县偏城村高氏契约在数据库中的编号为CT-DE-BSB-208至CT-DE-BSB-249,共有42份契约(9)在巴伐利亚州立图书馆的数据中,这42份契约同属典藏号为Cod.sin.2983-Cod.sin.2985的《文书高氏》。,包括39份买卖田房契约、2份典当契约与1份转让土地契约,时间上分布在道光十三年(1833)至民国二十八年(1939)。我们联系到了高氏后人,并开展了田野调查,获取了偏城村与高氏族人的信息,最后形成“山西省孝义县偏城村高氏文书”的主体包括从高登至高锦春的五代人这样一份归户信息。此外,山西省孝义县18份王氏契约,山西省文水县16份地契及重庆巴县26份地契在地域和时间上都具有明显的集中性,对其立契时间、地点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考证,对可证明为一户的文书统一分析,充分挖掘出这些契约之间的联系,可以减少无形的信息流失。与巴伐利亚图书馆的交流,也有助于追溯这批契约的流传过程,以完善文献信息的完整度。

在归户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对产生于山西省孝义市偏城村的一套“高氏文书”进行了追踪调查。尽管偏城村搬迁导致错失了许多原生环境的信息,但田野作业方法还是帮助研究者在新村收集到了张氏契约、高氏族谱与内部刊印的《偏城村志》,并对高氏后人进行了深入访谈。这些访谈与地方志、族谱的搜集绝非可有可无,比如,我们都知晓契约对立契双方非常重要,但田野作业中的口述资料和文献资料让我们更深刻地了解了立契行为本身作为一种相沿成习的民间传统对地方社会的意义,例如访谈对象谈及的有关土地边界的争诉,真切而深刻地说明了立契习俗的重要性以及对其中内容作具体而细致表述的必要性。

在对BSB契约文书的阅读及田野作业基础之上,以下将对契约与地方社会的联系进行考察。

三、土地交易与乡土社会

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人们以土地为经济生活的中心,并将它视为生存之本,甚至有学者认为构成中国封建社会历史的正是不断循环的对土地的追求(10)易小明:《系心于土地的徘徊——论中国土地观念的演变》,《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而从契约内容来看,对土地的执着与牵挂则具体体现在四至套语、对所有物的描述、土地来源合法性等方面。

土地契约中常见“四至分明”这一套语,用于明确标的物的边界。“若地亩畸零,不止一段,应另书清单,逐段开明四至粘连契纸,由该管县知事盖用印信”(11)《洪宪元年山西省卖地契约》(Cod.sin.2944)。。契约中对土地界定的重视,来自于民间纷争的经验,“以抑制人的‘恶性’为逻辑元点”(12)刘云生编:《中国古代契约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6页。。因此在乡间的闲话中,谈及土地边界的争诉,原由颇多,有早年卖地时未写清田坎归属,后来被再次索要钱财的;有两家共用的院子墙,被一家独占的;也有由于分产时对门前荒地处置不明,而使几年后两家大打出手的。(13)访谈对象:虎寨村村民WWL和ZMH;访谈人:王艺璇;访谈时间:2019年2月1日、2日;访谈地点: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坪上镇虎寨村。

与常见的土地四至说明相比,巴县契约中对于所有物的描述更加清晰,甚至不计繁琐。山西契约中又有“上至青天,下至黄泉,六至俱明,上下土木石相连”(14)《民国二十年山西省孝义县张世仁卖地契》(Cod.sin.2985)。的表述,拓展了“上”“下”的空间。可见在产权交易中,流转的不仅是平面的土地,还有以土地为中心的上天下地整个空间。对于特殊的土地,例如坟地,在买卖时会更加重视对其内容的描述与规定。(15)BSB契约中出现了5则对于坟地买卖的描述,《民国二十四年山西省汾阳县李书国田房草契》(Cod.sin.2949)《道光十四年胡明卖地契》(Cod.sin.2950)《光绪八年山西省忻州南乡郭廷智卖地契》(Cod.sin.2952)《民国十年景县宋金堂卖地契》(Cod.sin.2952)《光绪三十一年山西省灵石县闫芝英转让典地契》(Cod.sin.2953)。为了在出卖土地的同时可以保护不可擅动的祖先坟墓及维护未来对坟墓的使用权,民间茔地交易中有“除留”(“买地留坟”)的习惯,即材料中所记的“准其起走”“不须栽种树木”。如上文所说,民间交易土地时是将地内所有事物一起交给买主,但当地中有坟时,则不能作为一般的附属物一并转出,对坟地的描述主要集中于坟地状况、日后是否还可下葬或迁走,有的卖主还会以坟周围的“风水树”为界址,例如《民国十年景县宋金堂卖地契》(Cod.sin.2952)所卖土地中就含有祖坟二十四座,约定日后卖主自由下葬,并不需栽树为界,土地内如果日后长出小树也一并归于买主,不属于卖主坟地内的“风水树”。

对土地产权的重视还表现在对土地来源的合法性的追求上。契文书写中,开篇即要说明土地购自何人或是祖遗之业。在交易完成时,一般还要对“上手契”即这块土地上一次交易时所写契约作出处理,有的会转交给买方,也有的会写明老契作废(16)《光绪七年重庆邓文远卖房契》(Cod.sin.2960):“如有遗漏未揭字据押佃约当约俟后现出以作故纸”。,以保证不会出现日后用上手契影响产权所有。除了在文书内容中加以说明外,还要在契约上增附原契(老契)即证明标的物卖主所有权的契约。在BSB契约中,契文中提及老契但未见的有7份,原契上补立新约的2份,新契约上贴有原分单的2份,随带粘贴老契的若干。其中,《光绪二十七年山西省孝义县张立本卖地契》是一份粘贴于《民国十九年山西省孝义县高世泗卖地契》(Cod.sin.2984)左边的上手契,记载了一块土地在两个家族和两代人之间流转的经过:

立卖死地文契人张立本情因使用不便,今将自己分到之业,杏树园头沟底核桃树地壹甲、坔头壹块,其地東至风水,西至风水,南至卖主下畔堎根,北至风水洰,四至开明,上下土木石相连,核桃树一应在内。詇人说合,出卖于高世泗名下作业耕种,同中处说,时值价钱壹仟捌佰文整,其钱当日交清並无短欠。随地认到官粮艮(银)壹分。此系两家情愿,並无翻悔。地内倘有争言揽乂,有原业主一面承当,与置业无干。恐口无凭,立卖地契永远为证。

光緒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立卖地文契人张立本自书

在中人霍萬亨仝(同)证

立卖地契核桃树约人高世泗同子锦元、锦照情因手中不便,自己买到之业,座落东西沟核桃地一段,其地东至韩姓分水堎根,西至张(恭堎根,南至张立端下畔,北至分水堎根,上下土木石相连,核桃树在内,另有东坡底核桃树一个。同中说合,情愿出卖与族侄高锦春名下作为死业耕种刨伐。时值死价大洋叁拾五元,其洋笔下交清,並无(少分厘,随带原契一张。地內倘有争言揽乂,有原业主一面承当,与置业无干。此係情出两愿,并无异说。恐口难凭,立卖死契约为证。

其四至依照原约为凭,认到官粮下。

公证人村长副

赵还桢

在中人高锦玿仝(同)证

赵荫轩代笔

民国十九年九月立卖死地契核桃树约人高世泗同子锦元、锦照

对比这两份关于核桃地的跨度二十年的契约,可以看到随着时间的流逝,同一块地的四至描述截然不同,可能引起争议,但新契中写明了“四至依照原约为凭”,同时也表明这块土地今后同以往一样,需要缴纳官粮银一分。原契的存在一方面可以帮助卖家证明当时的界址划定,另一方面也帮助完成了土地税粮的义务交割,厘清了产权和税务两个方面的关系,使得买主可以信任手中的土地是一块产权清楚、纳税数额明晰的合法土地。

以上手契证明土地合法可靠的观念在民间影响颇深,以至于当传统契约逐渐退出时,新的土地所有权的确立在乡间并不那么顺利。1949年后,土地改革使传统的地契失效,土地重新分配给了农民,并发给相应的新式表格制土地所有权证,断开了民间习惯的买卖和继承这两大土地来源。在田野作业中,我们得知了偏城村村民在这一时期的反应:

土改前,偏城村的乡绅高锦春占有土地160亩,高锦章占有土地100亩,是偏城村的大户。改革后,他们的土地分给了其他村民,但村民始终觉得因为没有“契约”的凭证,分到的土地不属于自己。

1951年正月(17)《偏城村志》中此事件记录时间为1949年正月,而《高氏族谱》中高锦珘回忆到1949年高锦春曾建议修订家谱,但由于1950年土地改革而搁置。故笔者推测村志中记录的这次改革指的是1950年的土改,“出契约”事件发生时间为1951年正月。,村里闹红火(18)闹红火又称正月十五闹元宵,据《偏城村志》记载,元宵节要红火热闹三天,摆“三官席”,串“黄河阵”,是村落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节日庆典。请教练,在没有经费的情况下,有人出谋划策建议德高望重的高锦春、高锦章堂兄弟俩出让原有老契,让土改时期无偿分到土地的农户出资,作为村里唱秧歌的费用(同时也购得相应的契约),二人欣然同意。谁成想办好事的同时,却犯了致命的错误,后来被工作队发现,定性“反攻倒算”。1951年4月,不幸成为运动中的“枪靶子”,全体村民联保无果含冤而去。(19)根据《偏城村志》及笔者访谈记录整理。《偏城村志》编委会:《偏城村志》2014年,第194页;访谈对象:偏城村居民GCY,年龄85岁;访谈人:王艺璇;访谈时间:2019年4月2日;访谈地点:山西省孝义市偏城新苑。

在“出契约”事件中,村民的反应并非由于土地来源“不合法”,而是不合乡土社会的规矩。正是由于村民习惯依靠契约来确认土地的归属,认为“有契斯有业,失契则失业”,并且重视私有权的确立,才与当时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冲突。

土地交易规范充分体现出乡土社会特有的对土地产权意识的执着追求,土地交易过程中熟人社会的信用担保也是乡土社会所特有的。“恐口无凭,立卖契为证”“如有不实,原〔愿〕受政府处理”(20)《民国三十一年河北涉县李春喜土地补契》(Cod.sin.2947)。,订立契约是一次交易完成时的收尾,以契约为信用担保暗含了交易双方共持的诚信原则,这一原则是中国古代契约的灵魂。(21)乜小红:《中国古代契约发展简史》,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绪论”第3页。在缺少官方契约法的情况下,民间契约效力的保障核心落在了民间自身的力量上。一方面,儒家道德的诚信教育内化于心,甚至成为契约的准则,家族堂号的取名(如BSB契约中出现的“忠厚堂”“守约堂”)就是提醒后代以诚信为美德和为待人接物之准则;另一方面,契约的社会舆论、中人制度与防伪制度形成了外力约束,最终达到诚信的平衡。民间契约就产生于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22)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6-7页。中。因为大家同处一个熟人社交圈,农时生活和婚丧嫁娶都要依靠亲戚邻居的帮助,失信之人同时失去的是互助资格,(23)访谈对象:原偏城村居ZFQ(73岁)、ZFX(70岁);访谈人:王艺璇;访谈时间:2019年4月1日、2日;访谈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省孝义市偏城新苑。而互助资格在乡土社会中是非常重要的生存保障,这就是熟人社会的舆论环境带来的失信成本。

对“道德完善”的追求同样体现在中人制度。一般是由买卖双方邀请彼此都熟悉的、有声望的、说得上话的、辈分高的人作为中人来出面主持交易。这里的中人,实际上是品德高尚的代表,以其“道德完善”获得威望,又以威望来维持秩序。分家文书中的中人则集中为亲族与友邻。这两类人是实际生活中与分家者关系最为亲近的,在分家立契的过程中主要起到见证的作用。BSB契约有两份分家文书,中人身份细分出了族人(族、族谊)、亲戚(亲谊),族谊为父系血缘相近的族亲,亲谊为婚姻关系连接的姻亲。族、亲、友、邻四类关系联系起了一个家庭的伦理社交网,家庭所作出的重大决定也由伦理网络见证参与。此外,为了更好地维护契约的信用,契纸上还使用了多种多样的防伪手法,包括花码、花押、挽结、戳记等,这些防伪手法的运用使得契约作伪变得困难,且便于进行鉴定,以外在形式维护了契约的信用力。

另外,立契时间也显示出土地交易与乡土社会的密切关联。BSB契约文书的土地交易时间受到农作生活的影响,呈现出了一年四季都存在交易、但集中于不影响耕种的农闲时间、频发于颗粒无收的灾荒之际的规律。这种对农时规律的遵守,背后隐含着农民对于农作、土地的深切依赖。

四、价值选择与家族观念

在传统的以家为最小单位的父系社会中,同居共财是最为常见的现象(24)参见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38-367页。,人们处理土地产权时,处理权并非是完全属于个体的,还需要考虑家族在其中的影响。立契的主体,即交易的买卖双方也往往是在内对家中财务独具管理权,在外又可以代表所有家庭成员签订契约的家主,有时候甚至是家族或某一分支出面进行立契活动。

《道光二十五年丁氏祠堂卖水田契》记载有“立卖水田约人丁氏祠堂,秋季开消少费,管年人质夫、章甫克、千式卓等同作商议,出卖坐落杨家陇水田一丘……先尽原业无人承买,复问到本族明能为业……质夫亲笔”,契约最后无立契人签字,仅三位中人签名。这是一份由三位管年人共同商议后决定以祠堂的名义卖出族产水田,最后由本族人买到的契约。从这份契约上来看,四位管年人之中也存在有地位差别,虽然契纸无落款,但在正文末尾小字写有“质夫亲笔”,应是以他为首,类似法人性质,可以对这次交易负责。另一种存在宗族关系的情况是,立契人秉持宗族分支——堂这一身份,以“堂号”为名签订契约。(25)“堂号”既是族人同居宅院的标记,同时还还反映着乡民对本支后人颇具儒家伦理色彩的训导和期望,如BB文书中出现的怀仁堂、忠厚堂、守约堂、务本堂、荣德堂、明德堂。参见《民国七年山西省孝义县赵喻卖破窑契》(Cod.sin.2985)《民国二十一年山西省孝义县偏城村村政事务所卖窑院契》(Cod.sin.2985)《民国十九年山西省孝义县赵还祯卖窑院契》(Cod.sin.2985)《咸丰四年苗沟村陆正鸾、某年郭门田氏卖地契》(Cod.sin.2951)《光绪三十一年山西省文水县李增禄卖地契》(Cod.sin.2956)。

民间往往将家族发展与买地置业等同,买是蒸蒸日上,卖是中道衰落。从个体到家庭到家族,这中间的发展过程与土地占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可以将来自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县兑镇镇偏城村的高氏文书参与人(包括卖地人、买主、中证人等)与《尉屯高氏族谱》(26)《尉屯高氏族谱》发行于2017年3月4日,王艺璇2019年4月2日搜集于山西省孝义市偏城新苑GCY先生家中。进行对应,以世代为序梳理高氏族人的土地交易活动。偏城村中最早的几家姓氏为“三张五赵韩刘二户”(27)《偏城村志》编委会:《偏城村志》2014年,第1-2页。,并无高氏。据《尉屯高氏族谱》记载,“明朝嘉靖中后叶(1550)年间,先祖文俭,率领家人东渡黄河,迁移山西孝义南乡尉屯村。俟三世祖乐,于明朝万历三十五年(1607),迁居孝义偏城村”(28)《尉屯高氏族谱》2017年,第255页。。高氏文书以第十世高登为最首,以第十四世锦字辈族人为末,保存了高登一支五代人的部分土地交易记录。各个世代参与土地交易的人数上,由第十世的1人发展到第十四世的11人。结合高氏家谱可以看到:首先,家族的基础人口数量在不断扩大,家族参与土地交易的人数也在不断提升;其次,从每一代人交易的次数上,由2次提高到50次,高氏族人在偏城村的土地交易中扮演的角色显然越来越重要。我们借高氏的土地交易活动粗窥到了高登一支在定居之后,伴随着不断增加的土地占有量和越来越频繁的土地交易活动(参与交易的方式包括了买入、卖出与中见),逐渐在偏城村开枝散叶、成为村中望族的过程,最终,以锦春、锦文、锦章为主的一代成为了村中颇具名望的大户(29)据《偏城村志》记载,民国元年至二十五年(1912 -1936)村中土地兼并逐年加剧。时偏城村高锦春占有土地160亩,是偏城村的第一大户。高锦文占有土地100亩,高锦章占有土地100亩。。

同时可以看到,农民占有土地的两种最重要的来源是自己购置与祖业继承。以高登一支为例,我们可以假设高登在咸丰年间购置的两块土地,分家时分给了二儿子高作楷;作楷在同治、光绪年间又购置了五块土地,连同祖业一起留给独子世沄,又传给了下一代锦春。在这个购置与继承的循环中,土地所具有的属性就不再是西方私有权观念中的“独属于个人”的了,而是由“父子一体”进而扩展到“家族一体”,成为了家族所有的财产,最终形成了“祖业”。

“祖业”观更多地体现在村民对买卖土地的态度上。在实际的契约订立过程中,存在有父子两代人共同行使支配权的情况。BSB契约文书中,《民国十九年山西省孝义县高世泗卖地契》中的立契人为“立卖地契核桃树约人高世泗同子锦元、锦照”,此处出现了高氏父子三人合售。父亲高世泗在BSB契约中活动的时间大致在光绪末年(即该契约签订的20年前),其子高锦元的出现时间在民国十七至二十二年,但在其他契约中,仅能看到锦元仅作为“中人”或“四邻”参与,并未作为独立主体参与买卖土地。这种父子三人共同作为立契人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家主年事已高,无法独立行使支配权,但由于父亲尚在,儿子即使成年也无法分家析产或独立出面交易土地,所以用这种共同卖地的形式来表示父子三人均知情且认可这份契约。

以家族为中心的土地占有,还表现在诸子均分制度上。子辈之间分产,多是留出不可拆分的部分家产之后进行兄弟均分,反映在契文中即“按四家阄分”(30)《民国六年张进财分家契》(Cod.sin.2947)。“将一切产业按时估计,搭配均匀,肥瘦互兼,分作三股”(31)《贺氏叔侄分家契》(Cod.sin.2951)。,等等。在书写分家内容时,又有以“天地人”字号代指三兄弟(32)王艺璇在湖南农村收集到的一份分家契中写道:“立分关字人王显相情因所生三子因父年老,难以料理,派为天地人检阄为定。其后任何人不得翻毁。立此分关合约一纸为□。地字号……人字号……天字号……”。,“元亨利贞”代指四兄弟,“仁义礼智信”代指五人的习惯,这些用字与民间常用的房分字派是相通的(33)参见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编,高丙中撰《中华文化通志 民间风俗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02-204页。。均分的内容上至耕地、房产、猪圈、坟地,下至车辆、家具、食具,需得一一搭配均匀。由于土地肥瘦不一、房屋朝向不同,很难做到兄弟完全平等,但诸子均分的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分家析产时兄弟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维护了大家庭内的相对稳定,对于整个家族的发展和维系有着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土地为“祖业”,所有权以家族为中心,在交易取向上就有一个“先尽亲邻”的习惯。这个习惯受乡土社会“差序格局”这一特征(34)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7-30页。影响,其中“亲”指的即是家族这一亲属关系。与山西省孝义县王氏族人有关的一套契约,交易的参与者以王氏福、玉、焕字辈的族人为主,土地基本在王氏内部进行流转,中人也多为同族、同辈的王氏族人。民间虽然因“亲邻先买”发生了不少矛盾(35)参见周远廉《清代前期的土地买卖》,《社会科学辑刊》1984年第6期。,甚至官方也开始出面废止这一惯制,但这一制度在晚清至民国年间还是切实留存在民间交易的观念与行动中。BSB契约文书中,有两份粘连在一起的焦氏买地契(36)《光绪年间山西省焦士昌卖房契、民国年间山西省焦安根卖地契》(Cod.sin.2957)。,一份有“同本族焦鹤皋;同说合人焦喜瓜、原德保仝证;依口代笔焦永章(押)”,另一份有“同家长焦存益;同本族人焦双瑞、和女、焦存益、合孩、焦世昌(代笔)”。在此,家长、族人代表的是亲族认可此次交易。此处的“同证”,不仅为见证,更在于他们知晓这一交易并放弃了亲族优先权,由此增强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37)参见刘云生编《中国古代契约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10-111页。

五、余论

综上,BSB契约文书的特征有如下几个方面:以土地田房买卖契约为主,集中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流通情况;文书性质上多为经官府认可的红契,保存比较完整;文书内容上,程式性强,行文结构完备,语言朴素,有防伪意识;地域上分布较为零散,不同地区的文书存在书写差异,也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年代上集中于晚清至民国年间,少数文书与历史事件有关。

我们主要探讨了其中所体现的交易规范与乡土社会的关联、价值选择所受家族观念的影响。在这一社会基础上,契约之“俗”呈现出了秩序与保守两个方面的特点。在秩序性方面,四至套语、对所有物的描述、土地来源合法性等方面体现出了民众清晰的产权意识;契约的效力保障不仅来源于熟人社会,同时也来源于儒家道德的诚信教育与社会舆论、中人制度、防伪制度,最终达到诚信的平衡。这种契约的秩序性起到了维护了“民”的利益与稳定,减少纠纷与摩擦的作用。在保守性方面,从高氏文书中几代人的土地交易活动可以看到,土地占有与家族的发展有着紧密联系,在这样的背景下,契约意味着与祖孙三代人相关的产业,因此,民众更倾向于传承给子代而非出卖给外人。例如王氏文书显示出土地基本在宗族内部进行流转,中见人也多为同族、同辈的族人,民众根据日常交际的关系网,排出了亲族-友邻-原业-村人-陌生人的交易次序。

除此之外,尚有许多内容没有被本文含括进来,例如契约文书所体现的性别文化。BSB契约文书也有相关内容,分家文书中母亲在丧偶的情形下如何签字画押、如何确保自己的赡养,以及分家时未嫁女的嫁妆如何得到保障,这些问题也可以显示出女性在宗族体系里的权利和地位的完整性。

分家文书体现的内容也非常丰富。从《嘉庆二十三年山西省文水县李氏兄弟分产契》(Cod.sin.2956)《建国初期山西省孟氏兄弟分家契》(Cod.sin.2951)内容来看,这两份文书为寡母独自做主或兄弟与寡母商议下协定的合同。正如分书中所写,长辈尚且在世,兄弟理应同居,但“弟兄们俱能自主过度,对于一切生活照能保存”,即使按常理继续同居,“但恐日久生变,反伤和气”,因此才“同胞弟兄五人同老母再三商议”。(38)《建国初期山西省孟氏兄弟分家契》(Cod.sin.2951)。这种对分家理由的表述,还是比较委婉,但生活中的摩擦在契约中已经隐隐现形。山东建筑大学地契博物馆收藏的60余份分家文书,其中分家理由多种多样,有“叔侄代际关系不睦”“家务繁杂难以料理”“三子不能同居”(隔代)“伙居不便”“四子不和不能同居”“与其父及子同居不便”“因人心不古分居各爨”“年将七旬,不爱操心费力”等十几种明确的表述,语气已经是非常的直白。几乎所有的分家文书都有“特邀族长众人”或“请凭族姓亲友”字样,作证的中人也常由族长担任。这些字样与民俗学田野作业一起,共同表明1949年前后、乃至21世纪等时段的分家习俗差别较大。通过对不同时期分家文书进行研究,再辅以对当代分家习俗的田野考察,可以将分家习俗在地方社会的演变脉络清晰地勾画出来,同时也能够发现其他的问题。

从中国现代民俗学的肇始时期开始,民间就是民俗学研究的关键词。民俗学常常喜欢面向当下,面向那些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呈现、反复呈现的诸多现象。但正如赵世瑜教授所指出的,民俗学研究必须把重点放在“在现实生活中直接面对的、或者是正在变或已经变了的生活”,而对“现实生活之前的资料”也不能偏废,因为民俗学思考的是传承和变化的问题,就此而言,文本、声音和图像也是民俗学要关注的对象。(39)赵世瑜:《传承与记忆:民俗学的学科本位——关于“民俗学何以安身立命”问题的对话》,《民俗研究》2011年第2期。只有了解历史上的民间,才能理解现在。对民间文书的研究,会呈现出当下社会结构中的历史要素,非常有助于我们对当下民俗的论述与阐释,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现实世界中人们的生活经验。对民俗学而言,将田野作业与民间文书结合起来,我们将能看到一个连续的民间河流。在这条河流中,民间不是凝固的,而是流动的;历史上行为的意义和动机,仍然在鲜活地影响着现在。BSB契约文书作为社会文化的见证材料,无疑具有第一手的真实性与客观性,留存数量多也使其具有资料数量上的优势。此外,由于程式性较强,单从契约上的名字也很难还原到真实生活中的个体,立契时的真实过程很有可能被契约套语掩盖,还需要结合后代的回忆、家谱的记录、官府诉讼档案、地方志等材料和田野作业来共同还原民间生活。总之,民间文书的搜集和整理,会促进对民间文化在时间的连续性层面的研究,继而也会增进我们对民间文化广泛的差异性、区域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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