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域内遗产管理人制度比较
2021-11-27余泓
魅力中国 2021年21期
余泓
(汕头大学法学院地方政府发展研究所,广东 汕头 515000)
遗产管理人制度(亦称遗产代理人制度、待分割财产管理人制度),是规范在没有遗嘱或缺乏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确定和规范死者财产的处置人及处置行为法律制度。遗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对内保障了遗产继承人的利益,对外直接影响死者遗留债务清偿和合同履行,是家族财产延续的物质保证,也是遗产处置纠纷的解决依据,因此构成遗产继承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由于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存在大陆、香港和澳门三种法系,各法系的遗产继承法律制度的渊源不同,继承分配观念存在差异,法治发展状况有别,致使三地法律有关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对三地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比较研究,有利于发现三者的利弊优缺,达成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和完善之目的。
一、大陆地区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颁布之前,大陆地区继承相关法律中并未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1985 年10 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以下称“《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存有遗产的人保管遗产的义务,这是现阶段最接近与遗产管理概念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继承法》中并未对遗产管理者作进一步详细规定。结合《继承法》施行三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居民财产传承的客观需求,在《民法典》的编撰过程中立法者突破性地创制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一制度随着2020 年《民法典》的正式颁布成为我国居民处理身后财产处置事务的一项制度性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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