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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权利保障的难点与对策
——基于国家档案馆义务履行的视角

2021-11-27常大伟董秀月董一超郑州大学

浙江档案 2021年5期
关键词:主体利用服务

常大伟 董秀月 董一超/郑州大学

档案利用权利是档案利用权利主体依法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信息和档案内容的权利。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下文简称“新修订档案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进一步将档案利用权利从事实权利固化为法律权利,符合《立法法》权利与义务相协调的要求[1]。从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过程三个维度来看,档案利用权利主体是档案利用权利的行使者和受益者,涉及各类组织、机构和个人;档案利用权利内容是关于权利主体以何种方式获得何种档案服务的规定,主要表现为档案利用权利主体在获取和利用档案信息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档案利用权利过程是权利主体行使档案利用权利的具体行为,表现在国家档案馆履行档案服务义务和档案利用权利主体行使档案利用权利两个方面。因此,从国家档案馆义务履行的视角探讨档案利用权利实现的难点与对策,对保障档案利用的法定权利和促进新修订档案法的落地具有积极意义。

1 国家档案馆在档案利用权利保障中的义务

从档案利用权利保障的发展进程来看,前几版档案法并未明确写出“权利”一词,也未列出档案利用权利保障或救济的相关措施[2]。档案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要求对档案收集范围、鉴定标准、开放利用等方面的规制性规则作出调整,实现档案信息权利由单纯的国家垄断转变为在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进行重新配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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