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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制度的“悬丝诊脉”

2021-11-27王明菊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环境生态

张 波,王明菊

(河北地质大学 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制度:性质探析

我国的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制度是“土生土长”、地地道道的“中国制度”。本土法律体系的滋养使得该制度更“别具一格”。

对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制度的概念考究,首先要明晰该制度的法律性质。法律性质的明晰是法律概念运行的内在含蕴。生态环境有奖举报行为是一种新型行政执法行为——政府悬赏行为。针对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学界有着不同的声音,主要表现为“行政奖励说”“行政合同说”以及“行政承诺(允诺)说”[1](81)。“行政奖励说”在实施手段方面(即有偿奖励)与政府悬赏行为相同,但该观点忽视了两者实施的依据:行政奖励以行政法律规范为索引,表现为具体的法定职权与义务[2](278);而政府悬赏行为则以各地政策条文为索引,并未涉及到专门的行政法律规范。此外,就“行政合同说”而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涉及到要约、承诺以及双方合意等程序,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3](169)。但政府悬赏行为的成立并生效仅需政府主体为自身所设的单一义务这一要件,无需双方主体之间的合意达成。

相较于“行政奖励说”与“行政合同说”,“行政承诺(允诺)说”更符合政府悬赏行为的本质。国内对于行政承诺(允诺)的理论研究成果丰硕,主要集中在行政承诺(允诺)及其可诉性[4](58)、行政承诺(允诺)案件的性质及其审理对象[5](47)等方面。结合生态环境的特殊性,行政承诺(允诺)应指国家生态环境机关为实现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职责目标所采取的为自身设定一定法律义务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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