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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障问题

2021-11-27唐子明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程序法律制度

唐子明

(天津工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就目前来看,对于公司破产过程中的利益问题尚拥有较大分歧。一方面因债务人方面本身资产的有限,与请求资金分配的众多主体形成了鲜明对比。另一方面由于现有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在适用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在实践当中,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往往不能有效清偿。债权人这一主体在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往往关乎到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保护其权益势在必行。

一、目前破产重整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及原因

(一)破产重整中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

1.债权申报制度的不足。债权申报,就是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债权人向法院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出自己的债权,所做出的一种保障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这种申报制度是债权人行使其他权利的必要前提,也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向债务人私下主张债权,容易造成整个破产程序秩序的混乱。相较于破产申请,这种债权申报的优势在于明确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独立地位,并且作为一种前置条件,在明确了债权债务情况之后,能够更合理有效地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配[1](58)。相对地,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也必须以债权申报为前提。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的申报行为主要会产生两种结果,首先是将债权人的地位加以确定,从而使其获得应该享有的权利,其中也包括着参与破产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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