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场域中西方意识形态构建理路及中国启示
——重读《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
2021-11-27于波李波
创造 2021年10期
于 波 李 波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 《形态》)“费尔巴哈”章中,马克思、恩格斯不仅详细阐述了意识形态的特质,同时也揭示了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文化化的存在样态,为我们进一步梳理和分析其构建理路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新时代我国意识形态建设需要深化对意识形态特质的认识,结合自身文化特点,科学对待文化传统,不断推进意识形态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
一、作为现实精神力量的意识形态
在马克思看来,阶级社会中的意识形态实质上是对本质关系的颠倒和歪曲,是虚假本质和真理外观的集合体。它作为统治阶级特有的思想观念生产和把控其所在社会的全部价值与意义,欺骗和支配社会成员的思想,以掩盖生产关系中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意识形态最初是作为欧洲启蒙运动中实证科学的表征而出现的,但它很快便被拿破仑冠以“脱离政治权力现实的抽象的推测型学说”之名,借此消除其共和主义政治理念对拿破仑在法国推行独裁统治的潜在威胁。①[英]约翰·B.汤普森著.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M].高铦,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9:33.拿破仑时期激烈的政治斗争使得最能代表实证精神的“意识形态学”逐渐凋零,而代之以一种代表着政治斗争武器的、具有抽象性和幻想性的意识形态。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三四十年代德国爆发的哲学革命,意识形态受到青年黑格尔派的极力鼓吹,在他们批判宗教观念的过程中,意识形态被他们吹嘘和构想成一种能够“反对现实的现存世界”的革命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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