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工作方式中竞业限制适用之法律分析
——以网络主播“跳槽”案为例
2021-11-27尹飞,韩月
南都学坛 2021年1期
尹 飞, 韩 月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 北京100081)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平台+从业者”这种新型工作方式逐渐产生,网络直播成为一项热门行业。而伴随着各大直播平台相继崛起,粉丝众多的主播成为稀缺资源,激烈的竞争使得平台之间经常利用高薪相互挖角。此时,主播与平台之间往往签订一定的协议来约定双方的合作关系。但他们之间的某些约定既具有普通合同的性质,又符合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能否认定劳动关系以及能否适用竞业限制规则存在分歧。对此,本文将以知名游戏主播“张大仙”(本名张宏发,以下简称张某)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纠纷案为切入点(1)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4623号民事判决书。,对竞业限制在新型工作方式中的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一)案情简述与争议焦点
2016年8月18日,张某在腾讯公司运营的企鹅电竞直播平台注册成为企鹅电竞主播,腾讯公司与其签署《入驻协议》,约定张某不得与任何其他同类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或相关相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期限为1年。2017年2月1日,腾讯公司又与张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张某将排他性地在直播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主播活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出版、演出、演说、直播、访谈、广告、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或与公众形象有关的任何线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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