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破产者有机会重头再来
2021-11-26郑智维
民生周刊 2021年24期
郑智维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受商场倒闭影响,债务人呼勇经营的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并因此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勇卖掉其唯一住房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
目前,呼勇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此外,自2013年离异后,她一直独自抚养女儿。
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地方性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被认为是我国个人破產法的“破冰之举”。呼勇破产案,成为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我国企业破产法已施行很长时间,但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尚未确立。
“希望全国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尽快建立。”接受《民生周刊》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说,市场经济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可能因遭遇不幸陷入债务危机,个人破产制度既兼顾到了债权人的财产权,又考虑到了诚实的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有机会重新开始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勇将进入免责考察期。
考察期内,呼勇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后,剩余收入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勇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事实上,现在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和全球化时代,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风险将会不期而遇,个人设定债权、进行交易也是存在风险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