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历史发展进程与教育意蕴
2021-11-26周黛诗
魅力中国 2021年43期
周黛诗
(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常德 415000)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实施以来,教师真的敢惩、会惩吗?《荀子》有云:“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可见,一个国家只有足够尊重老师,孩子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其实,教师的惩戒行为也并非近些年的新兴事物,在教育史上,它似乎一直伴随着教育的存在和发展。
一、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发展进程
“教”其本身就有“惩”的方式在内。从甲骨文看,“教”在甲骨文中书写为“”,意思是:右边是一个站立的人拿着一只教鞭(攴);左边是上下结构,下面是一个“子”,代表受教育者,孩子;上面是两把×(爻),代表了犯错误被教育者予以惩戒鞭打。可见,“教”本身的含义就涵盖了鞭打。许慎的《说文解字》中也提及了“教,上所施,下所效也。从攴,从孝。凡教之属皆从教。”[1]同样也意味着,当学生行为不正确时,教师可以通过“惩”的方式进行教育。因此,教育本身从一开始就包含了“惩”的含义。关于教育惩戒的发展历程,可以整理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强调“惩”,忽视“戒”的阶段
古代的教育惩戒方式非常多,但在诸多的惩罚方式中,由于所处的社会背景即“奴隶制社会”、“风建社会”,所以多以“体罚”为主,而且是残忍的体罚,在这一阶段,大多忽视受教育者的人格的尊重,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比如在斯巴达,由于当时社会所需的是骁勇善战的人,所以,教育也是为了培养这样一些能上战场的勇士,因此对学生实施惩戒时也非常残酷,饿饭、鞭打、甚至处死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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