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的理论逻辑、现实困境及方法分析
2021-11-26高伟
魅力中国 2021年22期
高伟
(河南理工大学应急管理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乡村治理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性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2018 年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有效治理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是党委领导的现代社会治理机制,必须确立政府责任、社会协调、公众参与和法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期间,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显著提高”。我国乡村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期,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村民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冲击着乡村传统的治理模式,乡村社会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需求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农村治理主体分工
乡村治理主体是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我国学者从国家治理与地方治理的关系出发,对乡村治理主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类,但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其主要分类为:1.三类: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和村民个人;2.四类:乡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3.两类:制度主体和非制度主体。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发展,农村三元权力结构正在发生演变:乡镇政府不再是农村治理的绝对权力,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不再简单地充当乡镇政府。随着经济发展自发成立的农村社会组织,以富有的专家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为代表的农村精英、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构成了当今中国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格局。
二、共同体理论框架下的农村治理困境分析
(一)缺乏统一的价值目标阻碍了合作的意愿
为了实现农村治理体系内各个主体的协调与合作,首先要解决的是共同目标和合作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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