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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环境的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26巫超

魅力中国 2021年22期
关键词:要件纠纷劳动者

巫超

(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福建 三明 365000)

现今时代是网络时代,网络的推广和普及大大便捷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也让现阶段的工作方式变得更加多样,在互联网背景下劳动关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无论是劳动关系逻辑还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以及劳动法律客体和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转变,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法律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变得越来越多,因为时代发展过于迅速,导致很多劳动关系问题无法从法律当中得到有效的借鉴,或者是在法律中可供借鉴和参考的相关条文与之契合度相对较低,界限不够明确,导致了在实践问题解决的过程当中面临着较多的困境,降低了问题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为此应当从以下几点着手,优化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的解决路径,实现更高效的问题解决。

一、整合概念

在互联网背景下争议相对较多的劳动关系当属一次性劳动关系和间或性劳动关系,这两种劳动关系的争议相对较大,很多人将其认定为雇佣关系,而在很多人的观念当中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有较大的区别,这就致使在实践问题解决的过程当中难以从法律上得到有效的借鉴,降低了问题解决的质量和效率,针对这一现状相关工作者可以将概念进行有效的整合,同化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找出其中的联系和共性,根据间或性劳动关系和一次性劳动关系的特点,可以将其确定为实质劳动关系,针对实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实质劳动关系将间或性劳动关系和一次性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解决,可以提高法律的适用性,有效减少理论层面的矛盾。

理论和概念是实践问题解决的基础也是保障,只有确定劳动关系之后才可以对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进行有效解决,为此就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在问题解决的过程当中有效的整合概念,了解各类概念之间内在的联系和区分,抓住劳动关系中的主要特征,提高劳动法的相关法律的适用性和实效性,进而有效的解决实际问题。

二、拓宽要件形式

在法律问题解决的过程当中法律要件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法律问题的解决可以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在互联网模式下的劳动关系往往因为缺乏劳动合同,导致相关工作人员在法律问题解决的过程当中可供参考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有着较大的区分,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拓宽要件形式,根据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找出新型劳动关系的劳动契约组成形式,寻找出可以有效判定劳动关系的有效要件,进一步拓宽劳动合同的解释。

根据现阶段新型劳动关系特点,可以在劳动合同的解释当中引入劳动协议,劳动契约等作为劳动合同的判定方法,也就是说在互联网劳动关系当中,劳动协议和劳动契约也享有和劳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样可以更好的帮助相关工作人员来判定劳动关系,并且有效的处理劳动纠纷,将劳动协议和劳动契约引入到劳动合同的解释当中并非凭空产生,也并非是为了减轻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而是从本质上讲劳动契约和劳动协议与劳动合同之间具有较大的相通性,一方面三者之间意思表示几乎相同,都是对于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另外一方面在法律依据上三者之间也存在着较高的共同性,无论是劳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符,仅仅是从要件的形式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为此将劳动合同进一步延伸和解释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三、完善相关的救济法律制度

在劳动关系纠纷当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无法有效的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法律维权的过程当中所需要参考的法律知识相对较多,而劳动者本身的知识素养高低参差不齐,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就让劳动者维权困难重重,为了更好地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关系纠纷,相关单位应当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建设相对应的救济机构和自制机制,减少劳动者在利用法律维权过程当中遇到的困境,给予劳动者更加专业、科学的法律意见,为此相关单位可以建设相对应的网络平台,以此来保障劳动者或者是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当形成相对应的劳资机构和劳联工会组织以及雇主组织,引入集体谈判制度,多方共同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纠纷,提高劳动关系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首先从建立网络劳动关系救济机构上分析,从劳动关系纠纷的主体和客体上分析应当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联系,这样可以更快更好地了解劳动关系纠纷的实际情况,让相关处理人员可以对于劳动关系纠纷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知,当出现劳动关系纠纷问题时通过加强了解来展开有针对性的调节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劳动关系救济机构的建设是为了更好的方便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降低门槛,减少劳动纠纷救济途径的限制,并且在处理劳动关系纠纷时要及时地与双方进行沟通和交流,让劳动关系纠纷的解决更接地气,更有人性,更有温度。

其次从劳动关系自治机制上分析,我国应当在网络上形成相对应的自治平台,在平台当中引入更多的主体,共同参与到劳动关系纠纷的解决上,一方面解决问题主体的增多可以提高劳动关系纠纷问题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更快更好的解决劳动关系纠纷问题。另外一方面更多主体的引入也可以听到更多的声音,保证问题处理的公平性,合理性,同时这一方法也可以有效地落实信息披露机制,在劳动关系纠纷解决的过程当中更加透明化,约束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和工作规范,时刻保证问题处理的纯洁性和科学性。

最后在网络上还应当建设相对应的监察机制和投诉机制,现阶段人们利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变得越来越强,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阶段越来越多的违规行为出现在市场当中,这让劳动关系纠纷成为了一个常见的问题,这种问题不仅处理上较为困难且数量上较为庞大,想要更好地解决现阶段劳动关系纠纷的实践困境,就需要通过多渠道共同展开对于劳动关系的有效处理,通过网络平台的建设可以让劳动者通过官方网络投诉机制来提出自己的诉求,并且指出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将劳动关系纠纷问题进一步筛选,对于较为简单的劳动关系纠纷问题,通过网络举报即可以完成协调,将纠纷解决而较为困难的问题则需要进一步上诉,通过这种方法将劳动关系纠纷进行分流,提高劳动关系纠纷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结束语

互联网环境下劳动关系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在问题解决的过程当中也面临着较多的困境,想要更好地解决互联网环境下的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整合概念,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其次相关的法律应当进一步拓宽要件形式,并且完善救济法律制度,以此来保障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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