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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传媒法

2021-11-26唐超

南洋资料译丛 2021年4期

老挝传媒法

(本法于2016年11月4日第八届老挝国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8日第204号老挝主席令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修订)

本法规定了传媒原则、规则及制定、开展、发展和管理传媒活动等内容,致力于发挥和提高传媒水平,促进民主和全国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保证老挝公民的新闻自由,与地区、国际接轨,为保卫和发展国家做贡献。

第二条 传媒

传媒是由印刷品、电子信息和媒体产品组成的传播平台,是党、国家和社会宣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政治经济法规和爱国精神等的传声筒,为打击社会消极现象、还原真相。

第三条 术语解释(修订)

本法相关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一)媒体工具是指印刷品、电子信息等一切媒体产品;

(二)媒体产品是指报纸、信件、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网站、CD、DVD、VCD、喇叭等内容产品;

(三)电子媒体工具是指通过地面、线路和卫星等媒介进行电子媒体产品的发送、接收的工具;

(四)频率波是指按照国际电信部门分配用来进行线路、地面、卫星电子信息接收和传输的频率;

(五)编辑是指在编辑部门专门处理稿件的人员;

(六)记者是指从事国内外信息收集、撰写新闻报道并通过新闻工具进行传播的人员;

(七)社会舆论是指社会大众对某一未经论证或调查的社会事件的看法;

(八)互联网是指可以利用有线网络或无线网络、通过声音和画面信号用来互相传送信息、电子通讯的电脑系统;

(九)某个企业、组织、机构或个人在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络站点,一般由一个主页和许多网页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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