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预防腐败法
2021-11-26郑曦
南洋资料译丛 2021年4期
文莱预防腐败法
(2022年修订版)
一部关于预防腐败、贿赂以及建立反贪局的法案
生效时间:198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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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该法案可引称为《预防腐败法》。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语境另有需要外:
“代理人”指任何受雇于他人或代表他人的人,包括受托人、管理人(行政人员)、执行人,以及在任何公共机构任职的人,为第26节之目的还应包括分包人以及任何受雇于或代表此类分包人的人员;
“局”指反贪污局;
“局长”指反贪局的局长;
“报酬”包括:
(a)钱款或任何礼物、贷款、费用、奖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或以任何形式描述的财产利益,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
(b)任何职位、官阶、雇佣关系、合同关系或服务以及以任何能力给予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任何协议;
(c)任何贷款、债务或责任的支付、解除、免除或清偿,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
(d)任何种类的有价值的对价,任何折扣、佣金、回扣、奖金、扣除或提成;
(e)任何推迟偿债期限以要求任何钱款、与钱等值的物品或有价值的物品;
(f)任何援助、投票、协议或影响,或者虚伪的援助、投票、协议或影响,以及对任何礼物、贷款、费用、奖金、对价或本条含义内的报酬的承诺、促成、协议、努力获取或出于任何期望的持有;
(g)任何其他出于任何描述的服务、恩惠或者利益,包括免于任何处罚、逮捕或其他情形导致的无能力的保护,或者免于任何纪律或刑事性质行动或程序的保护,无论是否已经执行,还包括对于任何权利、官方权力或责任的行使或推迟行使;
(h)任何关于(a)至(g)项含义内报酬的提供、保证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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