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批评的伦理形态探析
2021-11-26赵晓梅
唐都学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文本
赵晓梅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2488)
中西方文学理论在发展过程中,都有把伦理因素作为文学批评重要衡量标准的思想脉络。在西方,柏拉图最早用伦理学的观点评价作者和作品;在中国,发源于先秦的“诗教”思想,是中国古代文学批评的主流观念。伦理批评作为学科理论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1]155,进入21世纪后,才得到了较快发展。这是当代呼唤确立社会道德规范在文学上的反映,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目前,中国文学伦理批评在理论和话语体系建构、作品批评实践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为争取国际学术话语权、提高中国的学术影响力做出了贡献。但对文学批评诸种伦理形态及其关系的理论研究较少,对作品与作者、读者和外部世界的伦理互动关注较少。本文讨论的“伦理形态”,是指文学批评有关主体的伦理行为的表达。以文学批评涉及的行为主体为划分依据,文学批评的伦理形态主要包括作者伦理、读者伦理和外部环境伦理三种,核心内涵是主体在参与文学活动过程中应该具有的道德意识和遵守的道德准则,反映主体的伦理责任。三者互相影响、共同作用,促进文学文本伦理价值的彰显。
一、作者伦理
作者是文学创作的主体。作为文学文本的生产者,作者有责任以专业的写作能力创作出有伦理价值的作品;作为有道德的人,作者应将德性修养与创作结合起来,做到文如其人。这就是作者伦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