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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档案法》规制档案销毁的解读与思考*

2021-11-26裴佳勇刘东斌吴雁平

山西档案 2021年6期

裴佳勇 刘东斌 吴雁平

(1.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北京 100872;2.濮阳市档案馆 濮阳 457000;3.开封市档案馆 开封 475000)

1 引言

2020版新修订的《档案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了。新《档案法》的颁布实施在档案界引发热烈讨论。对比1987版、1996版《档案法》可发现,此次修法充分吸收30多年来我国档案实践工作的经验及档案学理论研究的成果,进行大幅度的调整与修改,由原有的六章扩充为八章,很多条款规定都是此次新增的。这其中既有对归档范围的创新认识,也有缩短档案封闭期等推动档案开放利用的重大举措,更有适应时代发展需求、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前瞻措施。可以说,新《档案法》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档案工作的开展与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学习贯彻2020版《档案法》的条款规定,理解其相对1987版、1996版《档案法》的变与不变之处,在此基础上更加深刻地领悟其立法精神、立法理念、立法原则、目标导向、实践影响等,对于依法治档十分必要。从1987版到1996版,再到2020版《档案法》中不变的就有对档案销毁的规制,这一现象可归纳为档案法律规制下的档案“销有据”特征。[1]本文通过解读档案“销有据”的内涵,分析国外档案法规的相关条款,提出对新《档案法》实施背景下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开展的思考,为开展新《档案法》规制下的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提供参考。

2 我国法律规制下的档案“销有据”特有内涵解读

2020版新《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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