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困境与路径完善
2021-11-26余帅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余 帅
(甘肃政法大学 环境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自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以来,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更是如火如荼地进行着。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越来越严重,对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带来了极大挑战。从2015年最高法开始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绿皮书)以来,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逐年上升。以《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为例,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 957件,审结36 733件,判处罪犯114 633人,收结案数同比2018年分别上升50.9%、43.4%。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在治理环境犯罪时侧重于对犯罪人的惩治,而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没有有效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制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环境修复制度,这是对在环境犯罪领域中适用恢复性司法的一种正面肯定。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坚持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价值导向,强调将环境修复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重要途径,为审判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将恢复性司法引入到环境犯罪治理领域,可谓是对传统环境犯罪治理模式的一大革新,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由于生态恢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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