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法治保障的思考
2021-11-26李弘雯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李弘雯
(中共新余市委党校,江西 新余 338000)
一、应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法治保障的必要性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严重危及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健康,谁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在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突发时,政府有必要依法行使紧急行政权,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应对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其中包括对公民部分基本权利加以适当限制,否则,势必会严重影响国家应急处理工作,同时还会损害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而危害社会秩序稳定。因此,在应急状态下,以暂时限制公民个人一定的权利为手段,果断采取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事件蔓延,恢复社会正常状态,保障社会公众集体安全,现已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权衡的必然选择,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更好更长远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要求。
当然,暂时限制公民的一些权利必须适度,这是因为对应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的高度。在常规状态下,公权力影响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情形尚且难以避免,在非常时期,不同于常态下的治理,政府行使紧急行政权,公权力得到进一步强化,有时一定程度上超过必要限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比如,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有的地方就有这样的情况出现。[1]
因此,在应急状态下,尤其要强调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在紧急应对突发事件的同时,对政府紧急行政权要依法予以约束,“度”一定要把握好,防止权力滥用,切实维护好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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