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疏漏与检讨
2021-11-26王晓娜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王晓娜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一、专家辅助人与相似诉讼参与人特征辨析
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均对案件涉及的非法学领域的专业问题发挥说明和解释的作用,但相比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要求更宽松一些。在资质要求上:我国法律规定鉴定人必须是通过统一考核获取资质证书并在经过备案登记的机构专职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专家辅助人尽管也要求具有某一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但并不要求他们具备资质证书。在诉讼参与方式上,鉴定人的聘请较为慎重,对涉案专业知识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之一;专家辅助人的聘请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随时聘请专家辅助人为其解惑,无须经过法院的同意。在性质上,专家辅助人在形式上有依附性[1],鉴定人比之更具独立性和中立性。
刑诉法中规定,除法定事由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实陈述自己目睹的案件实情,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所陈述的内容作为证人证言,应当客观公正,不能具有主观臆测和推断,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是法官判定案件的依据之一。专家辅助人出庭没有强制性,仅针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附带个人的思维想法和对问题的见解,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主观性,不能作为法定证据之一,也不能作为法官的定案依据。
专家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均由当事人委托或聘请,从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出发,积极为其争取权益。但是,诉讼代理人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参加庭前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发言辩论、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而专家辅助人只能对专业知识发表专家意见,不能被授权代表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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