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机制研究
2021-11-26冷智林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冷智林
(辽源市龙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吉林 辽源 136200)
一、劳动监察机制的特点
(一)劳动监察机制具有行政法属性
劳动监察机制又称之为劳动保障机制,是劳动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以及保护劳动者相关的权益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机制。通过劳动监察的机制有利于充分保证劳动者的权益,维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从而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从这一点来看,劳动监察机制具有十分明显的行政法的属性,需要运用行政权力的干预,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来实现劳动监察的目的。[1]
(二)劳动监察机制具有司法属性
如果被监察的主体对于劳动监察过程中所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例如对行政处罚或者是对其他行政处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从这一点来看,劳动监察具有明显的司法属性,劳动监察过程中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应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监察行为做出之后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二、劳动监察机制的现状
我国劳动监察机制设立之初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我国现阶段劳动监察的现状来看,很多制度规定并没有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