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侵权的责任构成与完善对策
2021-11-26杜慧妮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杜慧妮
(中共沁水县委党校,山西 晋城 048200)
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对民事侵权案件更加关注,尤其是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受涉及对象不确定与损害结果严重性等特征影响,更是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回顾济南菜板伤人案与重庆天降叉衣棍案及烟灰缸案等典型案例,可见高空抛物行为的致命性与责任界定的难度。虽然可依据建筑物责任等规定进行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定,但高空抛物行为终究与建筑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等存在差别,因此还需加强对相关规定的完善,以实现对各种高空抛物行为的有效约束。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述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从建筑物中抛出的物体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物品是人为抛出的,而不是自然坠落的。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征入手分析:一是抛物是行为人的故意与过失的积极行为,两种行为主要通过是否以损害结果为目的进行区分;二是从建筑物中的抛物致人损害,因此该行为的范围是法定的,通常以一般侵权行为去界定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三是侵权行为人的无法确定性,即具体负有赔偿义务的行为人无法明确;四是只有确定了抛物行为致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行为人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抛物行为未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就无需赔偿受害人[1]。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财产与非财产的损害,而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损害,有突然性与严重性的特征,是受害人不能预见性与轻易性躲避的,轻微的物体从建筑物内落下,也会对受害人产生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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